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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是商标未使用的正当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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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破产清算是否属于商标未能实际使用的正当理由?围绕第5720789号图形商标(下称涉案商标)引发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如果商标权利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利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

  据了解,涉案商标于2006年11月13日提交注册申请,后经驳回及驳回复审程序于2010年2月7日公告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化妆品、成套化妆用具等第3类商品上。2011年8月13日,涉案商标的注册人经公告变更为德国埃勒根斯有限公司(下称埃勒根斯公司);2019年8月20日,涉案商标经核准转让至韩国多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多萌公司)。

  2017年5月17日,长春市自然人李某某以涉案商标于2014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6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撤销涉案商标。经审查,原商标局以埃勒根斯公司未提交其在指定期间内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材料为由,决定对涉案商标予以撤销。

  埃勒根斯公司不服原商标局所作决定,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其自2014年11月以来其一直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与多萌公司在指定期间内一直在办理国际续展、转让等事宜,作为受让方在核准前难以大规模进行使用。

  2019年4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商标局、原商评委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作出复审决定认为,埃勒根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决定对涉案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埃勒根斯公司不服上述复审决定,继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多萌公司申请法院追加其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埃勒根斯公司与多萌公司的诉讼请求。多萌公司不服,随后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埃勒根斯公司在破产清算前近一年时间内亦没有真实使用涉案商标的意图或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必要准备,且多萌公司亦未能提交指定期间后在核定商品上持续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多萌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王国浩)

  行家点评

  孙志峰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下称撤三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鼓励和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商标在市场上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破产清算会导致商标权利人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客观上无法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商标权利人基于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的客观合理事实主张无法使用其注册商标,破产清算可作为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免于被撤销的正当理由。

  但是并非所有商标权利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都可以视为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还需要进一步考察商标权利人是否具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及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具体可参考以下因素:

  第一,破产清算前的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始终未能使用注册商标,其商标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使用无法发挥,即便破产清算,也不成为其抗辩的正当理由。

  第二,破产清算期间与指定期限的关系。如果破产清算起始日期晚于指定期限起始日,需要提供破产清算之前的相关使用证据,以证明其破产清算是阻断其注册商标正常使用的正当理由。

  第三,如果涉及商标转让,还要考量原商标权利人及受让人对商标使用的准备或使用情况,判断其是否具有真实使用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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