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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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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步伐不断加快,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知识产权日益商品化。特别是20世纪的两大革命性技术一信息通信技术和生命科学技术在工业领域的广泛利用?使得与之相关的产业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获得了巨大的利益。使用这些技术的产业诸如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电信、互联网、娱乐、保健、化学、食品和农业等,都成为与这些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的开发者、持有者和使用者。对于这些产业而言?其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无形资产。企业通过开发、应用并且依靠知识产权从其产品和服务中获得利益,并且防止他人的“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据世界银行1999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国内的出口比重份额不断增加,例如美国1970年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出口比重为25.9%,到1993年提高为37.3%;日本1970年为20.2%,到1993年达到36.7%。目前,不仅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技术和服务是发达国家的主要出口项目?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许可和转让的商业对象.例如使用受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秘密、外观设计、版权、商标权和特许经营等。据统计,美国仅出口技术所收取的提成费和许可费在1995年就达到270亿美元左右,而同时期的进口只有63亿美元。

知识产权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国际层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始于19世纪后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的商业重要性及其对全球经济的作用口益彰显,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也不断提升。20世纪以来,知识产权的发展体现为不断的权利扩张,知识产权保护日益高标准化。这表现为:①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不断扩大,例如将版权和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计算机程序,将专利保护扩大适用于一切技术领域,包括生命形式、细胞链和DNA序列,对药品给予产品专利保护等;②不断创设新的权利,20世纪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新权利包括网络传输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数据库的特别保护等,而且对一系列新的客体如民间文学、传统知识是否以及如何享有知识产权,国际社会正在进行热烈的讨论;③减少和限制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强制许可措施施加严格的适用条件,缩小法定许可的范围,等等。

在当今的全球化社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为发达国家所主导.而且发达国家还在寻求进一步提高保护标准。一方面,在WT。体制内,发达国家注重现有标准的实施并对现有标准作出有利于它们的解释,它们通过频频发动WT。争端解决程序来迫使发展中国家保持与《TRIPS协议》的一致。另一方面,在WTO体制外,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不断通过双边条约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一个明显的例子是2000年美国和约旦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定,该协定要求约旦允许对商业方法和与计算机有关的发明提供专利保护.这已经超越了《TRIPS协议》所要求的最低标准。此外?美国和欧盟还继续以降低或撤销贸易优惠相威胁,对那些它们视为未能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的国家施加压力,迫使它们接受美国或者欧盟式的最高保护标准。

国际社会早在19世纪末就开始注意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工作,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达到这个目的:一是国际条约的保护;二是国内法的保护。在这两者之间,国际条约的保护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从1883年签订《巴黎公约》开始,一百多年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世界各国通过缔结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使当事国承担条约规定的义务,相互承认和保护其他缔约国国民和法人在其本国依其本国法律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最早的公约除了《巴黎公约》以外,还有诸如《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乂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条约,对原有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作了修改和补充,主要有:《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等。同时,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某些旧有的公约也作了修改和补充。如对《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除战前修改过四次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又于1957年和1967年作了两次修改;对《巴黎公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也分别于1958年、1967年和1979年修改过三次。在保护版权方面,新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世界版权日内瓦公约》(1952年)、《保护表演者、录制者及广播组织罗马公约》(1961年)、《保护录制者、防止录制品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1年)等。

(2)区域保护加强,签订了一系列区域性的保护知识产权公约。

在这方面比较突出是《欧洲专利公约》、《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非洲一马尔加什工业产权协定》(1962年),该协定于1976年改名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后又于1977年对协定进行了修改,通过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班吉协定》。根据《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的规定,只要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办理专利申请并经公约所设机构授予专利权,就可在公约所有缔约国享有专利权。它和其他专利公约的不同点在于,共同体有关机构授予专利所依据的是共同体专利公约,而不是缔约国的国内法。

(3)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于1970年公约生效时成立的。1974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联合国达成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至今已有130多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国于1980年6月加入了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宗旨是通过国际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其主要任务是鼓励各国达成新的国际条约;协调各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关的法律和技术援助;收集和传播技术情报;办理国际注册以及成员国之间的其他合作事项。该组织还组织拟定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法,对各国除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外,还组织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员培训I,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水平大大提高了一步。

(4)《TRIPS协议》的签订,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纳入WTO的法律体系中。

《巴黎公约》自1979年后,曾多次试图修订,均因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保护上的利益不一致,而迟迟未能成功。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从1987年开始,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正式列入新一轮谈判的议题。在签署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时,作为一揽子协议的文件之一签订了《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该协定于1995年初生效。它是国际上迄今为止所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中?参加方最多、内容最全面、保护水平最高、保护程序最严密的一项国际协定。它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更加切实和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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