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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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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产生技术突破,攻破技术雉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的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获取商业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主体的创新成果可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是推动和加速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不可缺少的手段,具有揖大的国家宏观战略意义。从企业层次上看,自主创新也是企业技术创新的最高境界,是企业成为技术领袖和市场先锋的根本标志。自主创新的企业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自主研究开发,形成并掌握新的核心技术而建立的。

诚然,新技术本身存在一定的自然壁垒,模仿跟随者或仿制创新技术者成果也需要一定的时间。但由于现代检测分析手段的不断发展,对复杂技术的解密能力也日益提高,使技术本身的自然壁垒有弱化的趋势。因此要保证创新企业对创新技术的独占,仅仅依靠技术壁垒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求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保护。对于不同的创新技术成果,其保护策略也各异,但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公开模式?即创新主体将技术成果公开,以获取在一定时期内的独占权。对于技术创新而言,主要指获得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这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处于非常稳定的状态。但它容易造成技术服务成果的不合理扩散,并且由于其权利取得要经过行政审查,权利取得成本也较高。二是保密模式,即采用技术秘密方式(Know-How)来保护技术成果。这种权利的取得无须登记,获取成本最低,也可严格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但是由于该权利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成果的保密状态,极有可能因不慎泄露或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如反向工程)而被公开,一旦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复存在。三是混合模式,即成果拥有主体将成果的部分内容用公开模式保护,而将其余部分内容用Know-How方式予以保密。采用此种模式,结合了公开模式和保密模式的优点,弥补了两种模式的不足。权利人既能有效地控制成果的扩散和使用,又能获取较长的控制时间。比较而言,上述三种模式在权利的专有性方面,公开模式〉混合模式〉保密模式;在控制技术成果的扩散力度方面,保密模式〉混合模式〉公开模式。对于具体某项自主创新成果,必须结合具体成果的特性,选择合理的保护模式。

但是,某项创新成果采取某种模式被保护后,并非一劳永逸。因为时间的变化和外界环境的不断作用会改变技术成果的法律状态。以采用Know-How方式保护的技术成果为例,当权利人得知或预测有他人可能已掌握或短期内很快会掌握自己的技术秘密后,如果该技术秘密同时也属于专利的保护范用,应考虑申请专利保护来代替原来的技术秘密保护,以防止他人抢先申请后利而使自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这样即使他人已经获取了该项成果,由于专利权的存在,对方也不能非法使用。一般情况下,当带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上市时,相关利益者总是设法破密。因此,以技术秘密形式保护一段时期后再转为专利保护,即由保密模式转向公开模式,不仅保险系数大,同时也延长了对该技术的独占期间。

自主创新企业还可以对创新成果进行合理的转让。这里的合理有两层含义:一是适时。实践表明,不转让、过早转让或过晚转让自主开发的新技术对企业自身发展都是不利的。适当的技术转让可使自主创新企业获得丰厚的经济回报。二是适度。全盘托出毫无保留地转让技术只会培养出一批威胁性更大的竞争对手,不利于企业获得预期利润。选择适当的需求者对技术进行适当的转让,有利于培植一批理想的同业竞争者,这些竞争者的出现不仅不会削弱自主创新者在行业中的地位,反而由于动力和压力的双重存在,有助于创新者在行业中核心地位的提高。

创新成果的转让一般采取许可证贸易形式,对于领先创新企业而言,它既可以把技术当做股份投资,实现技术资本化,也可以直接从技术转让中获取利益,以收回其投资和获取预期利润。但由于它只限于技术的转移,无法涉及当地的生产和销售领域;一次性收益固然可观,但无法分享到技术接受方日后产生的经济效益,并且每次技术转让都有可能为自己树立一个新的市场竞争对手,目前,交叉许可证形式的技术转让正不断被各类企业采用。通过交叉许可证经营,企业之间可以实现核心技术层面上的对等交换,而且相对约束了各自的机会主义行为和逆向选择,降低了双方市场交易成本和市场风险。在交叉许可证经营中,由于存在专利组合之间的价值平衡问题,专利价值低的企业应向专利价值高的企业支付差额补贴,使交叉许可证经营得以进行。交叉许可证经营涉及的是较新的技术成果,且特别强调交叉利用的互惠性,因此,只有拥有一定条件关键技术和新技术的企业,才有可能进入这样的交易圈。相对而言,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往往较有可能采用交叉许可证经营,而一般的普通企业之间以及领先公司与一般公司之间,还是以单一许可证经营为主。

因此,自主创新者对创新成果的合理转让,涉及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价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科学合理的价值评估,才不至于影响自主创新者从该成果转让中获取合理的利益。如以专利为例,一般对专利技术的价值评估方法有三种:一是收益法(利润预测法),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一种资产的产出价格为评估对象;二是成本法(研究投资法),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一种资产的投入价格为评估对象;三是市场法(销售比较法),它是以专利技术作为一种资产的市场价格为评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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