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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共同体专利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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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专利是由一个主权国家授予并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该国之外则不受保护。这就是专利的地域性。因此,在未向他国申请专利的情况下,在一国合法生产的专利产品出口到他国,该专利产品不仅不能得到他国法律的保护,还有可能构成对他国专利权的侵犯。因而,专利的地域性构成了商品自由流通的障碍,与成立欧共体的宗旨不符。虽然在欧共体全体成员国中均申请专利有助于减少甚至消灭这个障碍,但考虑到分别申请的烦琐手续和高昂成本以及由此还可能产生复杂的“平行进口”问题,令人生畏。实际上,分别申请的做法很难行得通。

1973年签订并于19r77年10月1日生效的《欧洲专利公约》,采用单一的专利申请、授权程序来取代向各国分别申请专利的多重程序,使得申请人只要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一次申请就可以根据申请书中的指定请求授予在一个或数个缔约国①有效的“欧洲专利”。在一定意义上,它简化了在多个国家取得专利的程序。但是,这里所称的“欧洲专利”,实际上只是一束成员国专利,即分别在一个或数个成员国有效的一件或数件国内专利。而且“欧洲专利”还存在两个非常明显的问题:

一是申请中的成本尤其是翻译成本太高。按照规定,只有将专利申请文本翻译成所指定国家的官方语言,“欧洲专利”才能在该成员国生效。据欧洲委员会的统计,取得一项指定八个成员国的欧洲专利所花费用平均大约为30 000欧元(不含支付给代理人的费用),其中39%即11 700欧元为翻译所产生的费用。考虑到欧盟的进一步扩大和欧洲专利指定国家数量的增加,翻译引起的费用将进一步增长。正因为翻译成本太高,导致目前取得一件欧洲专利所花费用比取得一件相同的美国或日本专利所花费用高3。5倍,①中小企业尤其难以接受。另外,随着指定国家数量的增加,欧洲专利的年费相应地成倍增加,从而导致维持成本也太高。

二是欧洲专利的有效性分别由所指定成员国的法院来决定,从而导致同一项欧洲专利在不同的指定成员国出现完全不同的结局:有的被判为有效,有的被判为无效。相应地,同一种行为有的被判为侵权,有的被判为合法。这样,使专利权人感到欧洲专利缺乏法律确定性。尤其是,专利权人经常就同一项欧洲专利要应付来自不同指定国的、重复的无效宣告程序,疲于奔命而对欧洲专利缺乏信心。

“共同体专利”的设立,使得一次申请取得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有效的专利成为可能。与“欧洲专利”作为一束专利不同,一件共同体专利作为一个整体,在整个共同体范围内不可分割并有同样的效力;共同体专利的授予、转让、宣告无效或终止均遍及整个共同体,因而没有“欧洲专利”那种在不同指定国有不同效力的不确定性。设立共同体专利,有利于消除源于权利保护的地域性而产生的竞争障碍,保证专利商品的自由流动;有利于企业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安排生产和组织流通。

既然共同体专利有如此优越性,那么《共同体专利公约》却为何迟迟不能生效呢?问题仍然在于翻译成本和司法管辖权方面。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必须翻译成所有的欧共体工作语言(共10种)。随着欧盟的进一步扩大,其工作语言的种类还可能增加。显然,这种规定导致翻译成本过高而令人难以接受。同时,按该公约的规定,任何一个成员国的法院可以宣告共同体专利在整个欧共体范围内无效,这同样使人感到这种共同体专利缺乏法律确定性。

那么,欧洲委员会提出的《共同体专利条例》建议稿对此是如何改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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