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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专利侵权的实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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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当实施行为人以专利权的限制作为其抗辩理由时,该行为人应当负举证责任。
1.先用权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制造出与专利技术相同的产品,使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办理了生产报批手续,准备好了场地,购买了设备,并试制出符合专利技术要求的样品),如果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类行为不视为侵权。
先用权不能转让。
2.临时过境的交通工具所使用的专利
指临时通过中国水、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中使用中国专利的。
《巴黎公约》规定,在缔约国内,其他缔约国的交通工具临时或偶然进入缔约国的领空(水、土)时,交通工具本身使用构成专利主题的装置设备时,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
3.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该项规定简称为实验例外,其目的是为了鼓励进行科学技术研究,但限于“专为”进行科学研究和科学实验,即仅限于不是为了生产经营,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科研活动。
4.权利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ExhaustionDoctrine),又称权利穷竭或权利耗尽,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权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权利用尽原则同样适用于商标、著作权等排他性的知识产权,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5.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BloarException)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例外,即波拉例外,也叫提前使用例外,是指允许仿制者专为获得药品或者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而以一定方式实施专利。旨在克服药品和医疗器械上市审批制度在专利权期限届满之后对仿制药品和仿制医疗器械上市带来的迟延。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波拉例外条件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波拉例外适用于对专利即将到期药物的仿制,有利于降低药价并提高药物可及性。
波拉例外源于美国,随后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或判例被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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