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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专利制度的内容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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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全新的、与现行专利制度有着本质不同的专利制度,全球专利制度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全球专利法

自从《巴黎公约》的专利独立性原则确立以来,全球专利协调工作一直主要限于程序上的统一和便利,专利权仍然是各个国家的独立权利。各成员国的规定只要不低于《巴黎公约》的最低保护原则,就可以按照各国自己的法律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和授权。

而全球专利制度的基础建立在一部统一的专利法上。拟议中的这部专利法可能会对授予专利的三个核心标准——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同时对其他基本的问题,比如发明创造内容的公布、充分公开的标准、权利要求、诉讼和上诉、专利授予的期限、无效制度、复议和司法审查制度等作出规定。各参与国通过签订协议,承认该专利法的效力,并承诺遵守该专利法、承认依照该专利法获得授权的专利。在一定的意义上,这意味着各成员国要让出一部分国家主权。

WIPO的专利法执行委员会(SCP)所作的“实质专利法条约(SPLT)”草案(WIPO:scp/5/2)就可以被看作是以全球专利法为最终目标的一个草案。

2.全球专利局

全球专利制度致力于建立一个现实存在的世界专利局或全球专利局。PCT虽然是由WIPO的国际局来执行,但该局只负责一些协调、组织、文书转发、备案和监督等行政工作,主要的具体工作都是由各个国家的专利局负责实施的。全球专利制度的全球专利局将负责现在由各国专利局所作的大部分事务,包括程序上的和实体上的(对应于PCT国内阶段,也可能先由美、日、欧三大专利局具体承担再逐步过渡到一个专利局),对于全球专利制度来说,只有现由受理局负责的工作仍由各国专利局承担。

3.一次申请

PCT程序仅限于在国际申请阶段只需提交一份国际申请,完成一次国际检索,但在国内阶段仍然需要走完每一个国家的独特的审查和授权程序。Pcr/PLT程序的支持者称,使用PCT只用一份申请就可以完成所有的工作,但实际上PCT程序相当于一个国际程序加若干个国内程序、一个国际申请加若干个国家申请,程序十分繁杂,成本也很高。

全球专利制度与此完全不同,因为不存在国内阶段和各国多种标准多种程序的问题。仅依照全球专利法向全球专利局申请即可,所有的程序(包括申请、检索、审查、授权)均可在一次申请中完成,经全球专利局检索和审查,获得可受各成员国普遍承认和保护的全球专利或世界专利。

4.一次检索

PCT/PLT程序由七大国际检索机构负责检索与之签有协议的成员国受理的申请。在这几大检索机构之间存在着大量的对同一主题重复检索的现象,造成极大的浪费;同时,由于各检索机构之间检索力量的不同,造成不同检索机构对同一内容进行检索出现不同检索结果,表现出检索结果的不确定性。

全球专利制度将会由一个统一的机构来进行统一的检索,将现存的各专利局的数据库合成一个检索库,以改进现在的重复检索和检索结果不确定的现象,并确定一个统一的检索范围,即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所有真实的已有技术存人正式数据库,只有存入正式数据库的文献才能作为有效的对比文献。

5.一次授权产生一项专利

按照《巴黎公约》确定的独立性原则,一项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产生数项独立的专利权,一项专利在一国得到授权、过期、被宣布无效,对同一项发明创造在另一个国家的专利权没有任何影响。

按PCT程序在进入国家阶段后,由各指定国按照本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授权。而在全球专利制度中,由全球专利局按照全球专利法所确定的标准根据检索结果对一项专利申请进行授权,参与这个制度的国家必须对这项授权予以承认。这里的专利权不是数个独立的、互相不发生影响的专利权的总和,而是一经授权效力自然遍及各成员国的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一项专利权。虽然在建设这个制度的初期,可能允许不同的国家对一项专利权的部分细节声明保留,对全球专利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例如专利权在一国内的强制许可实施),但总的来看并不影响这个权利的统一存在。

尽管全球专利制度还是一个拟议中的专利制度,其细节还有待进一步规定,但上述内容将作为该制度的基本特征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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