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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两制下我国区际工业产权制度协调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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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相继恢复了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相继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而“一国两制”在香港、澳门的成功实践,为解决台湾问题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启示。①事实上,“一国两制”也是我国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国策。在海峡两岸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和平统一后,将成立“台湾特别行政区”,以实现其在“一国两制”下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②和“一国两制”的内在涵义,各特别行政区将享有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实行包括工业产权法在内的不同于大陆的法律制度。这样,“一国、两制、三法系、四区域”的格局将形成,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国之内,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个法律区域。①在这四个区域中,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其法律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香港的法律属于普通法系,澳门和台湾的法律属于大陆法系。在这种格局中,将存在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四种各自独立的工业产权制度,并各自按其自有机制运行。

但是,中国诸区域在经济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香港、澳门是大陆对外交往的桥梁和窗口,大陆是香港、澳门经济发展的依托;海峡两岸的经济、科技交往也日趋频繁。因此,对于某一发明创造或商标标识而言,仅在某一区域获得专用权是不够的,还有必要在其他区域获得专用权。事实上,到2000年底为止,香港、澳门和台湾在大陆的专利申请量就已分别达8953、118和61 719件,授权量达7350、60和45 272件;②到2001年底为止,大陆申请人在台湾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已达765件。③但按目前的体制,得在诸区域一一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申请才可能实现在其他区域获得专用权的目的。而分别提出申请,费时、费力、费钱,从而增加了交易成本。而且即使一一申请,也还存在不同区域申请人待遇是否相同、能否享有优先权等需要协调的问题。

同时,由于诸区域均有独立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所采之原则亦未见一致,故此方可获准者,他方未必可行。这不仅增加了交易上的困难,还有可能在某一区域受保护的发明创造或商标,在其他区域不能取得保护。所以,为实现交易之便宜和安全,保障科学技术交流的正常进行、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提供,诸区域的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应该予以协调。而且,法律的协调化,乃为当今世界法制发展之潮流,与意识形态联系不甚密切的工业产权法律尤其如此。中国作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成员,有必要顺应这种潮流,建立协调的工业产权保护体系,以进一步促进诸区域的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进而提升中国诸区域在世界市场上的综合竞争力。

按照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以以“单独关税区”身份并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参加WTO。香港、澳门正是这样成为该组织的创始成员。大陆和台湾地区也已于2001年底先后加入该组织。因此,WTO中的TRIPS将对中国各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带来机遇,同时也会产生新的障碍。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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