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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罗马公约》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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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RIPS协议中规定的二者之间的关系。

TRIPS协议第1条第3款和第2条第2款涉及到了其与《罗马公约》的关系。其中第1条第3款规定, “假设所有WTO成员”均为《罗马公约》的成员,则“其他成员的国民”应理解为是“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保护资格标准的“自然人或法人”。另外,此款还规定: “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3款或第6条第2款中规定的可能性的成员,均应按这些条款中所预想的那样,向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做出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TRIPS协议的第一至第四部分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罗马公约》已经承担的义务。

不同的是,在处理与罗马公约的关系时,TRIPS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将罗马公约的条款纳入其中。然而,TRIPS协议与罗马公约还是具有密切关系的,它将《罗马公约》的一些重要内容纳入其中.而不是只引用条款号码。这样也就更明确、更清楚,一目了然,不必另行翻阅引入的条款。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国等尚未加入罗马公约的WTO成员,按照TRIPS协议,他们要遵守已经加入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款,也要遵守尚未生效的《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的实体条款。然而,罗马公约中的一些未纳入TRIPS协议的实体条款,按TRIPS协议的规定就没有必要承担什么义务了。

(二)TRIPS协议与《罗马公约》在邻接权领域的具体比较:

1.关于邻接权的权利内容。罗马公约在其开头便开门见山的提到: “缔约各国,出于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的愿望,达成如下协议:”,从而揭示了公约所规定的邻接权的权利内容: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TRIPS协议与罗马公约所规定的邻接权的权利内容是一致的,但是二者在每一个具体的权利规定上又有所差别。

(1)表演者权。分析罗马公约第7条和TRIPS协议第14条第1款,不难发现,二者关于表演者权的权利内容具有相当的一致性①.二者均规定了“防止”在“未经表演者同意”或“未经其授权”的情况下而“可能发生的” “情况”或“行为”。但是在具体“情况”或“行为”的表述上,前者规定的更加的具体详细,后者则规定的非常笼统。

(2)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罗马公约第10条规定: “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直接或问接复制他们的录音制品。”,这即是罗马公约关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权的内容的规定。TRIPS协议第14条第2款对此作了完全相同的规定,但同时又在同条第4款增加了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权利:出租权。

(3)广播组织权。罗马公约第13条规定,广播组织应当有权授权或禁止:①转播其广播节目;②录制其广播节目;③复制未经其同意而制作其广播节目的录音或录像或违反第15条规定的目的的情况下制作其广播节目的录音和录像;④通过收费向公众传播其电视节目@,但是行使这种权利的条件由缔约国的国内法确定。TRIPS协议与罗马公约的规定大体相同.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TRIPS协议第14条第3款中提到: “……如各成员未授予广播组织此类权利.则在遵守《伯尔尼公约》 (1971)规定的前提下,应给予广播的客体的版权所有人阻止上述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世贸组织成员可以不通过邻接权保护方式,而是通过授予作者对其作品的广播保留第二次授权的权利,达到保护广播组织权的目的。

2.关于保护期限。罗马公约第14条规定, “本公约所给予的保护期限至少应当为20年”,但是不同的受保护客体,该保护期限的起算日是不同的: “(1)对录音制品和录制在录音制品上的节目——录制年份的年底; (2)对未被录制成录音制品的节目——表演年份的年底; (3)对广播节目——开始广播的年份的年底。”而TRIPS协议在第14条第5款有关保护期的规定,对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 “自该固定或表演完成的日历年年底计算,应至少持续至第50年年末”,对于广播组织的保护期限则仍然维持罗马公约规定的20年。

3.关于限制与例外。罗马公约关于邻接权的限制.主要规定在第15条和第19条。其中第15条第1款规定了4种例外: “(1)私人使用; (2)在时事报道中少量引用; (3)广播组织为了自己的广播节目利用自己的设备暂时录制; (4)仅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的目的。”但是第2款有进一步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比照其国内法对版权保护的限制来规定对邻接权保护的限制,但关于强制许可.则只有在“不违背本公约的范围内”才能授予;公约第19条的规定是:“不管本公约有何规定,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录像或录音录像,第7条就不再适用。”也就是说,一旦表演者同意将其表演以录像或录音录像的方式固定下来,他就不能再根据公约第7条要求与其表演有关的权利。TRIPS协议第14条第6款实际上是采纳了罗马公约关于邻接权的限制与例外。同时该款还规定: “《伯尔尼公约》(1971)第18条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也应适用于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因作品的保护期已满而在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进入公有领域,那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就不再对此作品享有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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