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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禁止的实质性标准(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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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虑合并企业所在市场的市场进入、市场容量和市场技术创新等因素。一个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要首先看它的市场份额和所在市场的集中度以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的进入障碍、市场容量和技术与产品的创新等相关因素。兹分述之。

(1)市场进入障碍。合并企业在相关市场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能否确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第一个要考虑的因素就是市场进入障碍的大小或者说市场上是否存在潜在的竞争者。即使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但如果市场进入的障碍不存在或很小,则市场属于易进人的市场。在这种情况下,该企业并不一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为一旦潜在的竞争者认为有利可图,即可自由进入与其竞争,其想自由地独立地控制市场无异于痴人说梦。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在占有较大市场份额的同时,其所在的市场的进入存在重大的障碍,使得潜在的竞争者只能望洋兴叹,则可以推定该企业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市场容量的大小。一般而言,市场的容量越大,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也就越容易。在一个未充分开发即远未饱和的市场,即使占有80%以上的市场份额也不能认为该企业已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只要市场是可以自由进入的。相反,在一个饱和的市场上,一个企业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很有可能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3)技术与产品的创新速度。在一个技术与产品的创新速度很快的市场上,即使一个企业拥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不能认为其就拥有市场支配地位(除非以极短的时间标准来衡量),因为,一旦其竞争对手掌握了相同、相似或更先进的技术或者生产出相同、相似或更好的产品,则该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地位”将瞬间减弱甚至消失。正因如此,葛罗夫博士说:“软件公司会消失在一夜之间。”

可见,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要综合考虑诸多因素。对此,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②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③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④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⑥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综上所述,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市场份额标准是首要的、基础性的判断标准,但却不是唯一的标准,甚至也不是决定性的标准,而是要在考察市场份额标准的基础上,还要考察该企业的财力和技术条件、进入采购和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情况、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所面临的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转向经营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相对人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等因素才能最终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存在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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