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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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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与企业间的协调行为关联度较高,其常以自身名义通过限制竞争的决议,之后则由其会员具体实施,该行为与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极其类似,许多学者主张不予区分二者。然,事实上行业协会垄断行为与企业的垄断行为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为此,日本、韩国等国家鉴于该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在反垄断法中设专章对其予以特殊规制。具体而言, 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类型多样

企业的垄断行为的行为主体为企业,而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行为主体则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其中包括作出决议的主体和具体实施决议的主体两类。作出决议主体一般是行业协会,但也不能排除是由个别强势企业通过不正当程序逼迫协会而作出的决议,或者通过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授权的理事会、监事会等协会机关作出的决议,由此可知,其作出决议的主体是相对广泛的。决议的实施主体多数情况下是行业协会的会员,但不排除是全体会员或部分会员或行业协会本身参与实施的可能性,这取决于具体的案例。

(2)行为方式特殊

“决议”是行业协会实施垄断行为的重要依据,决议对协会会员具有一定的拘束力。然,决议的形成并非是以全体会员的同意为条件,现实中,能够达到普通多数即可,有时甚至是某些强势企业的操纵为之,因此,决议并不一定代表所有会员的共同意志,在被强势会员操纵的情况下,它可能只代表某些强势会员企业的利益Q即便如此,决议一旦作出,其效力仍及于未参加者及反对者,这与企业垄断行为的全体“合意”存在区别。

(3)隐蔽性

由于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行为方式特殊,决定了该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业协会垄断行为是以组织主体的名义作出的,而企业垄断行为是由企业作出的,行业协会经常打着依法行使职能的外衣,从事着诸如信息交流、标准与认证、资格管理等职能行为,这些行为均有可能是发挥限制竞争的实际效应,会增强限制竞争行为的隐蔽性。现实中,区分行业协会的这些行为,是目前各国完善竞争法制所面临的难题。口〕

(4)强制性

实践中,行业协会的某些决议、行为是由协会的强势会员或迫于其他行政部门的压力形成实施的,而某些弱势会员有时会基于自身的地位,迎合强势会员或处于对行政权力的遵从,尽管表面上看是“非强制性”决议,事实上仍具有实质上的强制性°市场中的这种表面的“非强制性”会迷惑相关主体,而不将该行为认定为垄断行为。

(5)危害性

目前,行业协会主导的垄断行为随处可见,实施频率相对较高,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也更大。首先,行业协会自身拥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资本,会降低其垄断行为的实施成本。一般而言,由行业协会主导实施垄断行为,为成员企业提供了实施的组织保障,成员之间因受到协会的约束,自然会减少背叛,降低失败风险和成本,提高垄断行为的执行效率和实施的成功率,相对地自然会增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其次,行业协会一般具有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更强的垄断性,其结果会导致选择竞争行为的实施执行更加困难,也更容易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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