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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进行的“跨类保护”与商标混淆界限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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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科技大学

作者:李世琦

我国在认定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时采用的是跨类保护标准,该认定标准虽不要求商品领域相同、相类似,但针对其理论基础一直存在争议。

2.1.1 针对《商标法》第13 条第3 款①分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实质。一直以来,法学界对《商标法》第13条第3款的规定能否构成我国立法上的反淡化保护都存在着较大争议。首先,从法条文义来看,该款是对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虽然跨类保护是商标淡化必不可少的特征,但“跨类”毕竟只是对保护范围的界定,并不足以说明我国立法中是否引用了淡化理论。其次,从法条表述来看,该款虽然确实落笔在“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这一淡化理论的判断标准,但其中“误导公众”这一字眼,却要基于混淆理论来进行判断。该款同时将二者杂糅,混淆了二者判断标准,这也恰好说明了我国对淡化理论的定义还尚未明晰。再次,2013 年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并对驰名商标的定义等做出了规定,但遗憾的是,关于商标淡化的问题仍未在条文中得到很好的体现,而是继续沿用了第13 条的规定。该条虽然规定了注册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6 条对该条做出了明确解读:跨类保护以“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为构成要件。综合《商标审理标准》①中对《商标法》第13、14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 条中“混淆、误导可能性”的解读,足以见得《商标法》中并未对商标淡化做出规定,甚至可以说,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采用的仍是商标混淆标准。

2.1.2 跨类保护标准致使法官造法现象频发。单从2009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之后抽取的35 份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例来看,最终被认定构成淡化的便有14例。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商标法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司法实务中反淡化保护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我国立法中却并未明确提及过“淡化”,理论界关于商标淡化的许多分歧也仍然存在。

对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出现的大量利用淡化手段削减他人驰名商标价值的行为,仅依据《商标法》第13 条中的跨类保护以及第57 条的兜底条款来认定侵权未免牵强,将法学理论引入裁判或者使用商标法司法解释进行说理确可以使判决结论更加正当和合理。但由于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仅使用司法解释又有超越权限的嫌疑,使得判决缺乏权威性,其次仅使用立法中没有的淡化理论终究是对法律体制的偏离和破坏,也确实算得上是造法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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