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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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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商标注册程序有了重要变化。为了使我国商标法符合TRIPS协定第62条关于任何行政终局决定均应接受司法审查的要求2001年《商标法》取消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为终局决定、裁定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关于初步审定程序、不服驳回申请复审程序和异议程序与1993年《商标法》的规定相同。这一修改的积极意义是赋予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符合现代法治原则,而且使我国商标注册程序达到了TRIPS协定的要求(实际上超过了TRIPS协定的要求),为我国“入世”创造了条件。但是,商标法在增加了司法审查程序的同时,却没有对行政审查程序进行相应地简化,使本已复杂的商标注册程序更为复杂,商标注册周期因而大大延长,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反应强烈。

2001年“入世”后,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市场经济发展迅速,商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商标注册申请量大幅提升。由于审查程序复杂、冗长,而且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没有限制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也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导致恶意异议大量增加,申请案大量积压。至2007年年底,商标注册申请积压达到180余万件,审查周期超过三年;商标评审案件积压近5.5万件,审理周期长达十三年。引起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过长的审查周期进一步引发恶意异议,形成恶性循环。一些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以提出商标异议为手段对申请人进行勒索。还有一些人则利用异议程序阻挠、迟滞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以达到其实施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异议被驳回后,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被驳回后,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还可以上诉,申请人的注册变得遥遥无期。由于异议程序费时较长,而且结果难以预测,申请人为了避免陷入冗长的异议程序,往往选择出钱换取异议人撤回异议。企业对商标注册程序的繁琐、冗长意见很大,强烈要求简化审查程序,缩短注册周期。商标主管机关也认为,现行商标法有的内容已难以适应实践需要,主要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提出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程序过于复杂,恶意异议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

概括而言,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审查程序的主要问题是程序繁琐,注册周期过长,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对商标注册的需要。所谓注册程序繁琐,主要表现在:

(一)初审阶段的全面审查原则

在初步审查阶段,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全面审查,即不但依职权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应当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而且依职权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应当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对于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依职权做出初步审定的决定并公告;‘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与他人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

2001年《商标法》规定,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注册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对于异议主体和异议理由没有限制。这就意味着,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以相对事由提出异议。这就为恶意异议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未对异议人课以证明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义务

我国2001年《商标法》第44条规定,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是撤销注册的法定事由。按照体系化的要求,该规定应当在异议程序中得到体现,但是,异议部分既未要求异议人提供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也未赋予被异议人不使用抗辩权。理论上使商标法各项制度之间缺乏逻辑一致性,实践中为那些长期不使用,实际上已经死亡的注册商标阻止在后商标注册提供了可能。

(四)异议程序繁琐

2001年《商标法》规定,商标局对异议经过审理做出裁定后,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如果商标局做出异议成立的裁定,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商标局做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异议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相应地,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而TRIPS协定第62条第5款明确规定:“在异议不成立或行政撤销不成立的场合,只要该程序的依据能够在无效诉讼中得到处理,应无义务对该决定提供司法审查该规定的意图明显倾向于使商标申请尽快获得注册,即更关注注册程序的效率,而把纠正注册失误的任务留给无效诉讼。我国的规定则更关注公平,赋予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同等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权利,由此产生的问题前边已经论及,此不赘述。

以上程序设计,看起来很慎重、很公平。但是,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如果走完全部程序需要经过行政三次审查(商标局两次,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和司法两审。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诉,还可能进入再审程序,这样司法也可能是三审。即使不考虑可能发生的所谓循环诉讼,一件商标注册走完全部程序,也要五到八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这在全世界恐怕也可以荣膺冠军了。问题是,注册商标是为市场交易服务的.而市场交易追求效率,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如此漫长的注册周期,能给当事人带来真正的公平吗?

针对2001年《商标法》在审查程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2013年《商标法》对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作了重要改革。为了行文的方便,本书将2013年《商标法》对审查程序的改革放到存在问题和对各种改革意见的研究之后,再结合改革建议进行介绍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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