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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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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共体商标条例》采不审查原则,即审查机关(内部市场协调局)不对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进行审查,注册申请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通过异议程序解决,在先注册与在后注册的冲突通过无效程序解决。同时,建立了检索通知机制,即审查机关对在先共同体商标进行自动检索,其结果要通知申请人;如果申请将要公告的话,要通知可能存在冲突的在先共同体商标所有人。建立检索通知机制主要是基于政治原因而不是业务上的原因。因为欧共体最初的成员国中,德国、法国、卢森堡、荷兰、比利时的国内法中,没有基于相对事由依职权驳回注册的规定,英国、丹麦、爱尔兰、西班牙则规定审查机关应依职权审查相对事由并根据审查结果驳回注册申请。

因此,1988年的《欧共体商标条例》采取了上述协调二者立场的制度,该机制使商标条例在共同体获得通过。但是,由于国家检索和通知缺乏真正的价值,目前,只有不超过4%的共同体商标申请人选择国家检索报告。欧盟从1996年开始实行不依职权审查拒绝注册的相对事由的制度。总体上看,无论在节约内部市场协调局的资源,还是当事人的满意度方面,该制度的运行效果都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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