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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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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审查主义原则(也叫异议制度)之下,商标注册程序可做如下粗线条设计:

(一)将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在总则部分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和行使商标权利,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受害人因其行为所受的损失。同时,在异议、无效程序中,作出相应的具体规定。

(二)要求申请人在注册申请中作出诚信声明

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声明使用意图,并声明其已尽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就其所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书中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如有虚假、欺骗,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要求不违反《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的要求,也不会不合理地增加申请人的负担,但却可以给申请人一个警示,提醒他要遵守诚信原则。

(三)初步审定阶段只审查绝对事由

商标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资格、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缴纳申请费等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者不予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一步审查有无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如有,则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未发现有应当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于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商标局认为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的,应自行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也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但不参与该商标是否应当撤销的审理程序。

(四)异议程序只审理相对事由争议

对于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先注册人、利害关系人(在先注册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质押权人等)和在先申请人认为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可能损害自己的在先权利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对异议审理后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或者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决定。决定不予注册的,申请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决定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异议人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同时,学习英国等欧盟国家的经验,为异议人和被异议人设置“冷静期”,鼓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异议纠纷。“冷静期”可考虑为三个月,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冷静期”制度也适用于“次优方案”。

经审查异议成立,被异议人(注册申请人)系恶意申请的,应赔偿因其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给异议人造成的损失。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异议人系恶意异议的,应赔偿被异议人因异议所受的损失,包括申请商标迟延注册的损失。

异议期满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按照这个设计,初步审定公告违反绝对条件的,由商标局自己纠正,撤销审定,不纳入异议程序;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意见,但不作为当事人,不需要支付费用,也不需要参加审理,可以提高公众提出意见的积极性,有利于商标局发现初步审定公告中的失误。异议程序是专为处理私权争议而设的程序,而且提出异议的当事人限于在先商标权人、利害关系人和在先申请人,其他在先权利人只能提出无效申请,不能提出异议。这是因为,对于商标注册是否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商标局并不内行,也无权就此作出决定,需要以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的决定为依据才能作出决定,而这需要时间。规定其他在先权利人只能通过无效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是为了加快异议纠纷的审理速度,使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状态尽快确定下来,以利商业活动的进行。规定商标局决定准予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异议人不能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与2013年《商标法》的规定一致,是为了简化异议程序。

(五)以缴纳注册费作为注册条件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局向申请人发出办理注册手续的通知,申请人要在两个月内缴纳注册费,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注册证。确有正当理由延误办理期限的,可以在期满后六个月内,缴纳双倍注册费,办理注册手续。申请人办理注册手续之后,商标局对注册商标进行公告。逾期仍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商标注册。

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将被申请人放弃的商标登记于注册簿,减少注册簿中的死亡商标,以利于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同时,可以避免注册机关做无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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