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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非传统商标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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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记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记,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样、字母、数字、声音标记、三维形状(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状或其包装物)、颜色和颜色组合。

1.德国对立体商标的保护

《德国商标法》规定不论是商品的形状或包装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立体商标的审查标准与普通商标的审查标准一致,只有具备显著性的立体商标才可以获准注册。商品包装必须与该商品的普通形状有所区别才能认为是具备了显著性。如果存在大量竞争者使用该形状,说明该形状不具备显著性。与欧盟的规定一致,《德国商标法》第3条第2款规定仅由商品的性质或功能所决定的外形或赋予商品以基本价值的外形构成的标记不能获得注册。如果该形状包含超过了满足此类商品技术需要的要素,可以认为该形状具备了显著性。

2.德国对颜色商标的保护

《德国商标法》明确规定纯粹由颜色组成的商标是颜色商标。无论是颜色组合还是单一颜色都可以在德国获得注册,只要其满足显著性的要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断颜色商标显著性时采用传统标准——只要具备最低程度的显著性即满足了商标法的要求,如果该颜色不是描述性的,且没有被相关消费者认为仅仅是商品的装潢,那么就没有理由认为该颜色缺乏显著性。审查员认定显著性主要从两方面进行考虑:该颜色是否与商品紧密联系或是通用的颜色。德国专利商标局曾批准注册了大量的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中的单一颜色标记领土延伸保护要求大多数都是德国企业在其已获得的原属国注册的基础上提起的,例如德国电信公司和德国汉高公司。

3.德国对声音商标的保护

《德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声音商标可以获得注册。自1995年《德国商标法》实行以来,已经有超过200例声音商标注册申请,其中90%都成功获得了注册。由于声音标记本身无法为视觉所感知,声音必须通过清晰、客观的图样、线条以图形的方式表现出来。除了对声音的说明外,德国专利商标局要求申请人以乐谱的形式表现声音标记。与欧洲法院做法不同,德国专利商标局认为声谱图不能被公众很好地理解,因此不能作为可以接受的图形表达方式。

《德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气味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原则上气味商标只要具备显著性就可以在德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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