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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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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关于“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的消息,登上了微博热搜榜。据媒体报道,针对“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河”“海”之争

海底捞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是一家以经营川味火锅为主、融汇各地火锅特色为一体的大型跨省直营餐饮品牌火锅店。凭借优质的服务,成为火锅行业中的佼佼者。

河底捞

“河底捞”餐馆于2018年9月20日核准登记,“河底捞”整体采用艺术字形式,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所代替。并且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很相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而被告认为,河底捞与海底捞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文字商标是不是相似,要从读音、形象、意思来进行对比,河与海读音不同,字形也不一样,相似之处是都属于水,但一个是咸水,一个是淡水。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只要是用有水的的名字都是侵犯商标专用权,这显然不对。此外,一提海底捞,就知道是火锅,但河底捞主要经营的是湘菜河鲜,火锅并非主业,服务方式不一样。基于以上理由,河底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法院认为,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但也有一些商业维权,滥用权利,意图垄断行业。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1.“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河底捞则是艺术字。

2.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两者读音均无相似性。

3.河底捞店铺牌匾与海底捞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4.海底捞旗下所有店铺全部是川菜火锅,而河底捞是典型的湘菜,存在一定的差别。

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

“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判断商标近似

判断商标的近似性应考量哪些因素?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等近似。通常情况下,判断商标的近似性,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所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一个好品牌的树立,是非常难的,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财力和很长时间逐渐积累才能成功打造一个好品牌,但很多时候就是有投机倒把的商人,为了走捷径,蹭别人的牌子,最后以假乱真,最后不仅抢占了别人的利益,还给别人的品牌带来恶劣的影响,给别人造成损失,实在可恨。

海底捞这个案子就是个活生生的案例教训,海底捞在发展过程中,没有把自己的商标矩阵打造好。今天有河底捞,明天就能出江底捞、湖底捞......

要想不别别人抄袭模仿,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自己商标很相似相近的商标也给注册了,这样别人就很难有空子可以钻了。平时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等一定要及时申请注册登记,以免被人恶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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