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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于晏名誉权案获赔2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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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彭于晏大家 应该都不陌生吧,这个名字已经成了形容词,如果有男生被夸像彭于晏的话可以开心很久。而在前年,彭于

晏陷入了一场名誉权案的纠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对彭于晏起诉微博加V用户陈某、某饮品公

司、某视频App公司以及某音频网络公司(以下简称陈某及三公司)侵犯名誉权一案二审公开开庭宣判。

据介绍,陈某在微博账号上发布文章,并在文中写到一八卦爆料账号疯传知名男艺人彭于晏与一位男性基金投资人有亲密关系,

虽然彭于晏工作室已经发文辟谣,但文中仍然提及“金融大佬潜规则当红小生”,并写彭于晏为换取多个品牌代言接受“潜规则”。

几天后,某饮品公司也在其微信公众号刊登了此文。之后该饮品公司与陈某分别通过某视频App公司以对话的形式再次发布了类似内

容。陈某又在某大型音频网站发布了与其微博文章一致的音频内容。事后,彭于晏当时正在接洽的某代言谈判因为这些报道而被无限

期搁置。


于是,彭于晏将陈某及三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就名誉侵权进行公开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及三公司的行为对彭于晏构成了名誉侵权,判决陈某及三公司对彭于晏发表道歉声明、陈某和某饮品公司

共计赔偿27万余元、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络公司承担部分赔偿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陈某及三公司均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事发时彭于晏工作室已在微博上发布辟谣声明,具有一定公示效力,而陈某作为微博加V用户仍发布缺乏

客观依据的内容。且发文内容从标题到措辞均有明显侮辱性质,极易使读者对彭于晏产生误解认知,降低社会评价。陈某以文字、视

频、音频等形式在多个社交平台发布类似内容,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某饮品公司发表陈某同篇文章亦应承担

法律责任。而某视频App公司和某音频网站作为该案视频、音频内容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能对此类言语低俗、侵权明显的内容进行

甄别并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删除,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若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对

方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所以万万不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这是一件损人不利己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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