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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原使用范围”有什么时间界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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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

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那么商标

权有什么时间界定吗?

“原使用范围”界定的时间点就是先用权存在的时间点。《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字面理解就是:该未注

册商标的最初使用日既要早于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还要早于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最初使用日,只有以

上二条件均满足时,才有商标先用权存在。此规定显然更有利于商标注册人,更有助于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但审判实

务界有不同观点,认为立法者实质是想通过第二个“早于”要件将在先使用人具有恶意的情形排除在外,因此在法律

适用时不可拘泥于字面意思,严格要求比商标注册人使用在先,而应该把是否善意使用作为衡量标准。该观点实际上

已经超出了法律解释的范畴,因其超出了法律文本“可能的字义”,属于通过“目的论的扩张”所作的法律续造,对

构成要件不同的事项给以相同的评价,以使规范内容更加符合法的本旨。


商标先用权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在商标在先使用人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之间达致某种利益平衡的状态,因此要求

在先使用人具有“善意”是应有之义,“恶意”的在先使用不具有正当性,不值得法律保护。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日之

前的使用属于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法律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程度显然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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