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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监局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销业务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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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效遏制人身保险电话营销的误导和扰民问题,近日,北京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对保险公司及代理机构经营人身保险电话营销业务提出规范要求,该文件已于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在对中国保监会《关于促进寿险公司电话营销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电话营销和电话约访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0]99号)等文件进一步细化的基础上,从明确电销业务经营主体资质标准、建立电销业务经营主体监管审查机制、设立行业层面禁拨平台等多个角度加大对电销业务的监管力度,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电销业务经营主体资质标准
  近年来,电话营销依靠其经营模式固定、成本较低的优势发展迅速,成为了人身险公司的新兴销售渠道,其间,部分人身险公司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在可行性研究不充分、准备工作不充足的情况下冒然开展电销业务,这不仅破坏了电销市场秩序,更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北京保监局通过设立电销业务经营主体资质标准,对人身险公司经营电销业务和电话呼叫机构的经营条件进行了规范,避免了相关主体的不理性市场进入,从源头规范电销市场秩序,为保障消费者利益奠定了良好基础。
  《通知》要求人身险公司经营电销业务,不仅要设置电话营销管理部门、专门的电话呼叫机构以及电话监听岗位,还应建立完备的信息系统和有效的管控、培训制度。
  《通知》要求电话呼叫机构必须具有合法的运营场所,设有规定数量的座席,配备符合要求的电话销售人员和设备。
  同时,《通知》对人身险公司电话营销管理部门的主管人员及电话呼叫机构的电销主管人员提出了相应资质要求,力求全面提升电销业务管理合规水平。为保证监听工作的独立性,《通知》还要求监听人员和销售人员岗位分离,通过监听促进销售合规,切身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建立了对电销业务经营主体的监管审查机制
  《通知》规定,人身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和在京直接经营业务的人身险公司总公司开展电话营销业务应向北京保监局提交报告,报告应包含证明其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内容。电话呼叫机构分为保险公司自设和代理机构两种形式,《通知》规定通过保险代理机构从事电话营销业务的人身险公司,应对受托机构进行审查,确保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
  《通知》规定新设保险机构专门从事电销业务的,北京保监局将对该机构进行开业验收。
  各公司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异地分支机构开展呼入地为北京的电话营销业务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三、推动建立北京地区保险公司电话营销禁拨平台
  为了避免对公众造成滋扰,目前北京经营电销业务的人身险公司均建立了禁拨电话号码库,将在接听电话过程中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保险服务的消费者电话号码放入该库中,禁止电话营销人员再次拨打。但由于目前多家保险公司经营电销业务,存在一家公司将某一号码列入禁拨库,其他公司仍可能拨打,从而造成电话滋扰的问题,因此,北京保监局要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建立北京人身险行业电话营销禁拨平台,汇集各公司的禁拨电话号码,统一行业禁拨标准,各公司均不得拨打平台收录的行业禁拨号码,使不愿接受电销服务的消费者免受打扰。
  北京保监局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经营电销业务的保险公司规定了过渡期,要求《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电话营销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行自查,凡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应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整改完毕,并向北京保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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