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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巨人电商

深圳抖音制作:抖音、微信读书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抖音否认违规并将上诉,如何看待这一回应?

POST TIME:2021-04-09

这是一个民法典的预热案例,形象的告诉我们隐私的认定门槛变高了。

不过似乎两家的回应都是转移了问题真正的焦点所在。

原告同时起诉侵犯个人信息和侵犯隐私权。侵犯个人信息是坐实了的,但侵犯隐私权的却没有被法院认定。这部分才需要大家关注。

先说侵犯个人信息这部分。

问题不在于抖音储存了多久用户信息,而在于这些信息是怎么来的。

网络安全法和民法典说的明明白白。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注:抖音)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收集个人信息必须要告知本人,而且要明确告知本人收集目的和方式。你抖音偷偷收集了,就是违法。

而解决方法也很简单,抖音和微信读书只要升级一下功能,使用前弹出提示或新用户协议,告知上述内容就可以解决了。

再说是否侵犯隐私权。

而第二部分,判断是否侵犯隐私权,则充分借鉴了民法典的观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换句话说,隐私要么是私人享受私人生活不收打扰的安宁状态,要么是私密的、不愿为其他人了解的空间、活动、信息。

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对此个人有一点疑问,尽管抖音账号是可以,但抖音账号也有私密账号设置选项,需要经自己批准他人才能关注自己。这部分账号不会出现在“可能认识的人”,但会出现在他人的“好友发现”。所以依然有对生活安宁侵扰的可能。

法院认为,用户对于其读书信息可能存在不愿被他人知晓的期待,也可能存在知识共享、文化交流等积极利用的期待,不同用户对于读书信息的隐私期待有所不同;原告阅读的两本涉案书籍不具有“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性”,故该案中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法院不予支持。

涉案书籍虽然少,样本数量小,但也可能透露个人不愿为他人所知的爱好和政治倾向等信息。直接不具有私密性这一认定显然有些武断了。

所以,对法院认为不侵犯隐私权的结论,个人是不认同的。

民法典颁行后的大数据时代,总体来看,隐私的内容更明确,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也被扩张,隐私理应得到了更好的保护。但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却发现认定什么是隐私的门槛,似乎也变得有点高了。

不知道《个

人信息保护法》出台后是否能解决这一问题。

也希望大家能多多关注真正的重点。

大概看了下判决,个人信息方面认定侵权成立的面还是很窄。

法院认定抖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操作包括四种,即读取、存储、匹配、推荐

。这四个使用的动作,只有存储是成立了侵权,而读取、匹配、推荐都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什么意思?我来用白话简单科普一下。

首先法院的逻辑思路是这样的

1、本案中什么是个人信息

2、抖音使用个人信息是否经过用户同意

3、如果未经允许收集信息,那么使用行为是否侵权

针对第一个问题,本案中的个人信息指的是储存在用户手机通讯录里的手机号码和姓名,而且,这里的个人信息是双重的,即通讯录整体是手机主人所掌握的个人信息,通讯录可以反应主人的社交关系;而通讯录里单独的某一个条电话+姓名又属于这个联系人的个人信息。

比如张三的手机里有3个联系人,叫李四王五刘六,那么整本通讯录就是张三持有的个

人信息,而李四的姓名+电话,又是属于李四自己的个人信息。

针对第二个问题,法院首先分析了抖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流程,分为三个阶段

阶段一、张三还没有注册抖音账号,抖音从张三的朋友李四(李四已经注册了抖音账号)那里收集到李四一堆好朋友的号码,其中包括张三的

阶段二、张三注册抖音账号,抖音从张三手机里收集张三通讯录里的号码信息

阶段三、抖音把阶段一、二收集到的所有账号进行匹配,向张三推荐『可能认识的人』。

法院认为,阶段一中,抖音收集张三账号的行为没有经过张三的允许。

针对第三个问题,结合上面的认定,法院分析的问题主要是,当手机主人注册抖音账号的时候,如果抖音要收集通讯录里的号码信息,是否同时需要手机主人以及通讯录中所有联系人的同意?即双重同意。如果不需要经过双重同意,抖音使用个人信息的方式是否属于侵权。

一通分析后法院认为,双重同意太过于严苛,不现实。因此不对抖音课以双重同意,只要经过手机主人的同意就可以。抖音拿着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账号主人在抖音中建立社交关系,属于对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那为啥存储还是侵权呢?

因为通讯录里不是所有人都注册了抖音账号,法院认为,对于已经注册账号的人,抖音在收集到信息后,作为『可能认识的人』推送给手机主人,这个没问题;但对于没有注册账号的人,抖音应该及时从服务器中删除,但实际上抖音一直保存在服务器里,因此,不构成合理使用,而属于侵权。

回到两家公司的回复,微信读书的判决暂时还没找到,不知道判决逻辑和说理是否一样。不过显然公关上还是南山必胜客技高一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毕竟其实普罗大众很少有把这么长的判决书完整阅读的,也不知道关键的争议焦点是啥,法院既然说违规,那改就是了,好过长篇大论地跟公众解释。

『抖音上的用户通讯录信息是由用户授权上传的,抖音一直遵循相关监管机构对于网络运营者留存数据时间的要求』——像抖音这种法言法语的公关,简直负分。

后附部分判决书:

其实从爱奇艺超前点播案后续,到现在的抖音、微信读书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案,一定程度上都是《民法典》个人信息和隐私权问题的预演。可以预见未来一段时间类似案件将是司法热点问题。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

抖音和微信读书两款APP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民法典里是怎么说的?​

mp.weixin.qq.com

《抖音和微信读书两款APP被判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民法典里是怎么说的?》

单从抖音、微信两家截然的不同回应来看,抖音上诉的原因显然是这份判决触及到了抖音的“核心利益”。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抖音通过匹配可以知道抖音App内没有使用手机号码作为账户的用户,应当及时删除该信息。

这就意味着抖音此前基于其他用户的通讯录授权获取未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存储、处理并加以利用的方法论被认定为不合法,删除这些信息一定程度上将导致抖音对潜在用户乃至已有用户根据算法推荐“可能认识的人”变得不再精准。甚至如果抖音的这套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方法论受到影响,字节跳动旗下的其他产品如今日头条App、火山小视频App也将受到波及,这无疑会给字节跳动的现有业务造成冲击。

以上,希望可以帮到题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