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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例:第32992421号“抖一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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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992421号“抖一抖”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0)商标异字第0000089615号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小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小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992421号“抖一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一抖”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陀螺;跳绳;武术训练器械”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领域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27807690号“抖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狩猎用哨子”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992421号“抖一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0年0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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