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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冒用“抖音”商标从事商业活动 杭州一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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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作为全球范围内最受欢迎的短视频平台之一,“抖音”商标积累了非常高的知名度。但最近几年,打着抖音旗号开展线上、线下培训的机构很多。这类课程经常冒用“抖音”商标误导听课者,并收取高昂费用,价格从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除了培训,各类机构冒用抖音名义营销、招商的情况同样屡屡发生。

  近日,浙江杭州的一家公司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终审认定侵犯“抖音”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抖音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80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就广告培训机构对于同类服务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作出了裁判,在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如何正确区分正当使用与商标性使用方面具有典型意义。

  起因:擅用“抖音”引发纠纷

  2019年初,抖音的运营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微播视界公司)发现,杭州微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微赢公司)未经许可,在日常运营和商业活动中广泛使用“抖音”商标。例如,该公司在线上、线下开展“抖音训练营”“抖音IP星计划”等商业培训,课程介绍、宣传文案中含有大量“抖音”字样及抖音图形商标标识;在相关线下活动现场,该公司制作的海报、背板、宣传视频中也含有“抖音”字样或“抖音”图形商标标识。抖音方认为,为了提升知名度,微赢公司还以“抖老大”“抖音商学院”“抖音星教官”等名称从事商业活动。这让许多用户产生误解,以为活动与抖音官方有关,并因此购买了该公司的课程或与该公司达成合作。

  2019年10月,字节跳动公司和微播视界公司共同将微赢公司及控股股东张某诉至一审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索赔300万元。

  面对抖音方的指控,微赢公司与张某辩称,微赢公司、张某对涉案商标进行指示性使用,并非商标性使用,因此并未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微赢公司、张某从事的业务主要为通过线上的互联网课程以及线下培训活动,为“抖音短视频”平台的用户提供市场营销、视频制作等方面的培训服务,其使用行为仅是为说明提供的是抖音账号吸粉、抖音短视频剪辑制作等服务内容。此外,微赢公司、张某基于正常的商业模式进行宣传,并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未作出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不会导致混淆涉案培训与抖音的关系。另外课程名称不会导致公众产生误解和混淆,微赢公司、张某属于字节跳动公司、微播视界公司的合作方。

判决:两审认定侵权成立

  一审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围绕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展开了审理。

  在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微赢公司、张某在抖音线上线下(53.200,0.00,0.00%)培训活动中使用的系列商业标识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能够起到标识其来源和服务的作用,应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涉案“抖老大”微信公众号等使用的系列商业标识与第21879936号、第21880760号、第24281487号、第24282117号、第24281633号、第24282160号等“抖音”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而字节跳动公司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服务、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服务拥有“抖音”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与被诉侵权行为一致,属于同一种服务,故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在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一审法院认为,微赢公司、张某在未获得字节跳动公司、微播视界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抖音商学院”“抖商学院”“抖老大”“抖音星教官”“抖商训练营”“抖音达人课”“抖音引流课”“抖音特效创意视频学习”等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客观上欺骗、误导消费者,故涉案宣传事实虚假且容易引发消费者误解,导致消费者混淆涉案培训和抖音之间关系,故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80万元。二被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杭州中院,杭州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之一,对商标进行合理布局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商标布局不是满把抓,更不是全类注册,否则只会不合理地侵占商标资源,是不值得提倡或鼓励的。相关企业必须通过精准分析企业自身的主营业务来确定注册类别,并通过持续经营和推广宣传来建立市场影响力和知名度以实现对注册商标保护力度的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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