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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两名制造假酒人员被判刑 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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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名酒低成本、高回报,在某些人看来,蕴藏着巨大的“商机”。殊不知,这是法律和市场经济所不容许的黑色产业。日前,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制售假酒案,两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据查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席时(男,化名)购买廉价白酒、酒瓶及包装材料,在其位于扬中的住处,伙同被告人钟加(女,化名)采取灌装、包装等手段,生产假冒的“茅台”“五粮液”“梦之蓝”“天之 蓝”“海之蓝”等注册商标的白酒,再由席时销售给他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05100元人民币。2020年7月3日,两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退出涉案款 204700元。
侦查机关另在席时住处查获制假材料纸箱、包装盒、空酒瓶、打胶枪、洋河普曲酒等物品若干。2021年2月,镇江开发区检察院对席时和钟加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席时和钟加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席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综合考量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席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钟加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注册商标凝聚着企业的劳动和智慧,对企业而言是重要的知识产权,受到法律的保护。此案的审理及判决,从源头上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有效遏制了市场上违法“贴牌”行为,有力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大局、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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