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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外商标前应该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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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外注册有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和实体上的要求,在正式递交申请前,做好细致的工作,准备好应对策略。
(一)选择申请的国家或地区
有针对性地选择进行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地区,可以做到及时、经济、准确地实现对商标的保护。那么如何选择申请的国家、地区呢?由于各个地方实际情况不同,而且登记的费用也相当昂贵,因此,并非是商品出口到一个国家或地区便需要在该国申请注册,应综合各种因素,在以对外贸易额的高低为标准的基础上,优先考虑:
(1)出口商品销路看好、销量较大、品种较多的主销国家或地区。从我国目前的出口商品地区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东南亚以及中东一些国家或地区,应首先在这些地方申请注册。
(2)有些国家或地区由于法律不太健全,经常发生仿冒和侵权,产品进入这些国家或地区前,应先行进行商标国外注册。
(二)在企业内部设立商标或知识产权的专门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和齐全的设备,给予足够的重视
工业产权有很强的专业性,一个大型企业往往拥有几十、几百个商标,又要到几十个国家注册,其中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各大企业一般都应设有独立的部门来承担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和许可等工作。
(三)在考察、熟悉相关国家商标法的基础上,使商标的设计达到应有的要求,并在申请之前进行细致的预先查询
商标的设计主要是注意要符合被申请国商标法实质审查的要求,即不能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同时应注意当地的一些风俗,如在中国很普遍的用做商标的菊花在法国是不吉利的象征,若用菊花在法国申请注册,虽然可以获得注册但却不会有很好的商业效果。预先查询是为了防止同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一些国家如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商标局甚至要求强制查询。精心设计,预先查询的成功运作可以为企业减少商标国外注册的时间,增大取得国外注册的把握。
(四)尽可能先在本国进行申请和取得注册
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凡在成员国初次正规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在别的成员国可享受初次申请的优先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五又规定除该公约规定的条件外,一项商标在其本国已获得了合法注册,则它在其他成员国的注册申请也就不应被拒绝,即所谓的“原样保护”原则。《美国联邦商标法》(《兰哈姆法》)第44条E款则规定对于已在原属国注册的外国商标只要有善意使用的意图可不经使用便予注册。《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更明确要求以原属国为申请国际注册的先决条件。《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则允许申请人不但可以以其商标在原属国主管机关的注册为依据,而且可以以其向原属国商标主管机关递交的国家注册申请为依据提出国际注册申请。由此可见尽早在本国注册对商标国外注册有很大的帮助。
(五)收集和整理使用证明
在国外注册前,如果商标已经使用的,尤其是在要提出申请的国家使用过的有关证据,如广告、名片、商业票据等都要收集起来。这些证据在申请遭到驳回时可以用来证明通过使用已经获得显著性,在注册后可以用来维持权利。此外,企业内部要防止商标管理人员与公司业务人员在商标管理问题上的脱节,避免商标管理人员不了解业务人员是如何使用商标。业务人员在做完贸易后要将有关文件副本转交管理人员存档,避免商标实际已经在某个国家使用多年,但是没有保存使用证据,导致在克服官方驳回、他人的异议或引证商标时陷于不利地位。
(六)物色商标代理人
鉴于不少企业对国外商标法律制度不够了解,各国对外国申请人通常又要求强制代理或指定送达地址。因此,在不能直接接触当地代理事务所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中国的商标事务所机构代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请国外代理商代为申请注册,但必须签订委托书,对代理商的责任与义务作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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