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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的6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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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在允许商标权转让的同时,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因为,商标权的转让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取得和管理,还关系到了转让双方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商标局受理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之后,也会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才能核准:
1.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对注册申请人的要求,即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17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将成为商标权的主体即商标权人,而商标权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条件,才有可能享有商标权。
2.转让商标权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转让,也就是说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必须和正商标一起转让。其原因在于,如果商标注册人仅转让部分注册商标专用权,就会造成两个以上的主体对类似商品使用同一商标的局面,从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最终损害商品声誉和公众利益。所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4款的规定,商标局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将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商标注册人如果已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转让注册商标时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因为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还关系到被许可人的利益,若随意转让,则可能引起被许可人与受让人之间的矛盾,损害被许可人的利益。受让人在取得转让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之后,仍然可以与原先的被许可人订立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合同。
4.集体商标专用权不得转让。集体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涉及到使用该商标的所有集体成员的利益,只能由集体商标注册人所属成员专用。所以,一般不允许将集体商标转让给非集体成员使用。
5.对于共同所有的商标权,任何一个共有人或者数个共有人都不得擅自转让。尽管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谈到这个问题,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共同所有的商标权属于共有财产,共有人对其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共有商标所有人擅自转让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是无效的。
6.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即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受让人合法生产经营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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