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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先注册商标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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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是指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业中将与商标所有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记使用在与商标所有人商标标示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混淆的行为。
商标权的原始取得的方式,商标所有人在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主要指商标注册人。在实行使用原则的国家主要指最早使用人。商标驰名作为商标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无论在实行注册原则还是使用原则的国家驰名商标的合法拥有者都是商标所有人。
商标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在侵权构成与民法上的侵权构成有所不同,商标侵权不要求侵权人有主观故意,故意不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但是,故意会加重侵权责任,故意商标侵权行为除了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外,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恶意抢先注册
恶意抢先注册是指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地说商标抢注出自于抢注者利益的驱动因为在激烈的商战中,商标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利器,特别是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更是企业占领市场的法宝。抢注他人商标可以几乎不付代价地独享某一商标的市场信誉,有些甚至获得注册后漫天要价进行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坐享其成,并禁止原来拥有该商标的厂商与自己展开竞争,这样势必会驱动抢注者挖空心思寻求抢注机会。
但必须指出的是,商标先使用人商标注册意识淡薄,忽视商标注册策略的运用也为抢注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土壤。而商标确权制度上的注册在先原则则为商标抢注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也是商标抢注事件屡屡发生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对于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样将抢注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所以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掠夺他人使用在先的商标,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我国商标法未将恶意抢注行为规定在商标侵权行为之中,但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上述第三十一条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对恶意抢注的救济是通过撤销商标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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