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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三种许可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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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得到的只是商标注册使用权,而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许可人即商标注册人。风靡全球的特许经营便是商标许可使用的典型。
在商标许可使用上英联邦国家规定较为严格商标注册许可证合同必须登记,并在被许可人被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注册使用人”之后,其使用才是合法的。当然这一方面能够控制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利益,但另一方面不利于商标权的及时转移。但1994年英国改变了其沿用60年的“注册使用”制度,采用许可证合同的选择登记制。《欧共体商标条例》对商标的使用许可是作为商标权的部分转让来规定,与前述商标转让的规定基本一致。 TRIPS协议第21条明确禁止商标的强制许可。
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对商标的使用许可作了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从上述规定看,并未限定使用许可的形式,但从各国实践及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10月12日第124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来看使用许可的形式主要有三种:是独占使用许可,一种是排他使用许可,还有一种是普通使用许可。
所谓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在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许可人不仅不能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自己使用时也受到限制独占使用许可具有排他性,可以行使禁止权。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其注册商标。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在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向被许可人提供相应的技术;未经被许可人同意不得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第三人;不得放弃续展注册,不得申请注销商标。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有: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接受被许可人监督;未经许可人书面授权,不得将使用权转让第三人;必须在商品或商品包装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但被许可人的权利因许可形式的不同而有较大差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解释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时指出,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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