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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防御商标的两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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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防御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国外商标法的规定,一般有两种不同的作法:
一是允许商标所有人在全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都可以根据自己的考虑注册防御商标。我们认为对于高度著名的驰名商标,这样作是可以的。
二是只允许在与主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不同类别的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注册防御商标。
所谓相关商品或服务,是指防御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作为被防御的主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虽然属于不同的类别,但其性质则相同或相似;既然性质相同或相似,由不同的人使用相同商标于其上,便会发生商品或服务出处混淆。
我们知道种产品,有时很难绝对归属于商品分类表中的某个类别,而可以归属于两个以上的不同类别。有时在这一时期归属于这个类别,而在另一时期又归属于那个类别。不管归属于哪个类别,其性质并没有变。例如,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规定,汽水属于第32类,咖啡属于第30类,二者便是性质相似但类别不同的商品又如一个企业生产的手套,其中的耐酸手套属于第9类商品,医用手套属于第10类商品,洗涤用手套属于第24类商品,一般日用手套属于第25类商品,竟技手套属于第28类商品,它们便是性质相同但类别不同的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便可以与主商标相同的商标在那些不同类别但性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防御商标,以防止他人在这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相同的商标而损害自己的利益。
一般说来,防御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与驰名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相同或者相似为宜。我国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规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为了加强同假冒商标的侵权行为作斗争,建立注册防御商标制度,保护驰名商标,我们认为是有必要的。在我国商标实践中,已经有不少企业将其商标在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进行了注册,所以尽管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防御商标制度,但实际上这一制度已早在实践中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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