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兰哈姆法》在救济、侵权与印刷者与出版者的无辜侵权(Remedies;infringement;innocent infringment by printers and publishers)一条列举了商品或者服务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具体使用方式,包括在商业活动中复制、伪造、抄袭,或者模仿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用于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销售、销售要约、分销或者广告宣传的行为。该使用方式的规定显然是客观、宽泛的。美国商标判例实践确立的初始兴趣混淆(initial-interest confusion)与售后混淆(post-sale confusion)中所涉及的商标使用也是一个与消费者混淆之虞相互独立的标准,实质上是按照《兰哈姆法》确立的侵权判定标准,客观认定商标使用的。 换言之,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内涵的商标使用,商标权取得与维持意义上的商标使用是一个包含主观意图的概念,即建立或者巩固商标与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联系,保证商标作用于市场,从而发挥商标价值、获得商标权的维持,并作为商标权保护的保障性前提。只是商标权取得屈服于经济合理性,单纯注册的价值优势与现代商品或者服务营销中的商标竞争使得商标的意图使用形态也可适用于此。商标侵权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标主体之外的非法使用则是一个客观性概念,是商标侵权的判断要素之一,以商业交易中是否营利性使用该当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