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sley案也透露出FTDA中不包含丑化这一形式的意味。尽管对于鼓吹言论自由者来说,Mosley案中的实际淡化原则是言论自由保护下的必然(在2004年的听证会上,ACLU(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的代表Marvin J.Johnson依然呼吁:“我们迫切希望你们继续在任何诉讼中坚持实际淡化标准,并且进行其他的一些修正,使言论自由可以得到更多的保护”并且引证WWFv.Bozell案据以说明丑化以及商业使用的定义很难明确,极易导致商标权人利用防止丑化而禁止他人抗议或者批评。参阅Statement of Marvin J.Johnson,Before the Subcommittee on Courts,the Interne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mmittee on the House Judiciary,April22,2004,2004WL871093(F.D.C.H.).),但传统的对于淡化的理解至少包含了弱化、丑化的类型。而如果坚持实际淡化原则,丑化似乎无从发生,因而丧失了存在的必要。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MarkA.Lemley认为:“Mosley案意味着对商标声誉的丑化这样一种淡化模式,可能在FTDA里根本就不存在,尽管丑化早就被视为淡化的根源之一。”他同时指出,这样的一种理解对于商标权人的保护是不利的。“举例而言,著名的网络拍卖网站如ebay网,面临上百个公司注册使用包含(bay.com)的域名以吸引其用户的现实。这些域名中,有些是中性的,比如‘umbrellaBay.com’、‘bargainBay.com’、‘blingBay.com’等,这可能导致商标的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