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庭接着分析了实际淡化标准的困难,指出这可能是一些联邦法庭简单地采取商标相似性作为标准的原因。但是法官强调虽然这一标准的证明很困难,但是如果采用简单的相似性标准,实际上是回到了州法下的“淡化的可能性”标准之下,因此应该摈弃。法庭指出,精心设计的调查表仍然可以证明实际的损害。 最后,关于地方法庭否决陪审团审判的判决,上诉法庭表明了其支持的立场。 总之,第四巡回法庭认为,从立法文本的区别看,许多州反淡化法的立法措辞都是“淡化的可能”,而国会在FTDA的表述却是“造成淡化”,因此适用应该相对严格。 随后,在POLO案中,第五巡回法庭也跟随这一立场。(Statement of Michael K.Kirk(Executive Director,Americ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ssociation).Beforethe Subcom mittee on Courts,The Internet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Committee on the Judiciary,United States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on Trademark Dilution,February14,2002,2002WL234682(F.D.C.H.))在该案中,由美国RalphLauren(拉夫?劳伦)创立的时尚潮流企业PRL公司销售服装、装饰物、家具以及香水。 其注册了一系列商标,都包括有“POLO”字样,这些品牌称为POLO系列品牌。Westchester是一家媒体公司,1997年其购买了POLO杂志及其商标。该杂志的商标POLO是当时的杂志创办者Shinitzky在1992年注册的,按照注册时的记录,主要的意图是将该商标用在杂志上,而杂志的主要内容包括马术比赛(POLO)的一些规则、马术运动以及马术生活方式。Shinitz‐ky早在1975年就创办了该杂志,杂志主要介绍马术选手、马术比赛、马术生涯等,此后一直按照这种模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