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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淡化保护的简明历史回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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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已提及,在1995年FTDA之前,美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丑化的认定主要依据普通法。法庭通常认为:把商标与色情、毒品、非法行为等联系在一起的使用,从而导致商标在人们头脑中的印象不那么正面,就已经构成对商标的声誉的损害,这就是商标丑化。FTDA中尽管没有丑化的定义,但是按照当时的立法报告,国会有意将淡化做宽泛的解释,将任何形式的对于商标的贬损都涵盖到淡化保护之下。
因此在具体的个案之中,依据普通法的惯例或者依据成文法FTDA的规定,两者并不会产生冲突。然而,美国最高法庭在Mosley案的判决使得FTDA中是否包含丑化的类型成为一个疑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普通法上承认丑化,但成文法FTDA中可能不包含丑化,从而这两者本身产生冲突的现状。TDRA明确了丑化的类型,至少从表面上看,又恢复了普通法与成文法之间的一致性。但是TDRA的适用带来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从以下四个案例中可见一斑。
在2007年4月的Chem‐Dry案件中,原告是文字商标“Chem‐Dry”的商标权人,其生产的产品主要是地毯清洁用具,还包括地毯保护以及异味去除等相关产品。原告在全球有接近4000家的特许经营店,而近2600家在美国。
原告为推销其产品投入了大量资金与精力进行广告宣传,仅2006年的广告费用就是2200万美元。原告的商标在消费者中间有广泛的声誉,近百万的消费者使用过原告的产品。被告在销售的文化衫以及标签广告上使用了“Chem‐Who?”的商标,其颜色、字体和风格都和原告的商标雷同。而且被告在该商标下还有一行小字“把它贴到小家伙那里去”,似乎是回答上面的“Chem‐Who?”问题,有意贬损原告。原告因此提出包括侵权以及丑化的诉求,要求法庭颁布禁令。
法庭认为被告此举确有通过类似于原告的驰名商标的使用,导致产生损害原告商标声誉的联想的可能性,而且该案件并不产生所谓的“戏仿”(parody)的问题。因为原告和被告是将商标和标志用在相互竞争的产品上,法庭还认为被告的此举也构成商标侵权。最后,法庭确认可颁发事前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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