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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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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范围限于TRIPS协定所确定的商标注册制度
以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为研究对象,这一制度是TRIPS协定相关条款所构建的协调WTO成员域内商标注册制度的义务体系。由于巴黎公约已被TRIPS协定明文纳入,因此,该制度自然包含了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及保护的国际义务。小编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的研究限于TRIPS协定小编中的相关条款与已纳入TRIPS协定的巴黎公约相关条款所确定的商标注册实体标准与程序义务。由于马德里协定及之后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的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所包含的商标国际注册条约义务并未纳入TRIPS协定,因此其并不是小编的研究内容。然而,这两项条约作为巴黎公约体系的组成部分,又与巴黎公约的商标注册国际制度有着密切关系,为了对TRIPS协定所确定的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准确界定,小编第一章在TRIPS协定基础理论中也对包括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在内的马德里体系进行必要分析,除此之外,小编的研究基本不涉及马德里体系下的商标国际注册制度。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基本观点小编以TRIPS协定下的商标注册制度为研究内容,覆盖协调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总则和基本原则(第一编),商标注册的主题与条件,注册商标权利(第二编),商标权利的实施(第三编),商标权利取得和维持及当事方之间的相关程序(第四编),商标义务履行争端的防止和解决(第五编),以及巴黎公约小编中的相关条款。小编所研究的主要问题与小编的基本观点如下:
1. 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基本理论
从理论上提出“同样”(asis)注册是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运动发展的理论基础,并以TRIPS协定为中心,通过梳理前后出现的商标注册国际条约,对比商标国际注册制度与商标国别注册制度,从而将小编所研究的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界定为商标国别注册协调制度。相比于其他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公约,TRIPS协定的重要性主要在于对各国商标注册实体标准的协调统一。
2. 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义务
以商标注册制度为研究视角,着重对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义务的性质特征与履行基本原则等方面进行总体分析,以及对具体的商标注册义务的专项分析。小编认为TRIPS协定所包含的商标注册制度是一个较为完整的协调各成员商标注册制度的条约义务体系。TRIPS协定商标注册相关义务属于国际法义务,并区分为普遍性义务与选择性义务,成员应当按照TRIPS协定第一编总则和基本原则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义务,TRIPS协定条款为成员设定义务的同时,也为成员保留了独立设立商标注册条件的宽泛权利。就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具体内容,小编将所涉及的条款进行分类研究,具体分为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商标注册拒绝制度,商标注册的程序制度、商标注册所获得的专有权以及商标注册制度的非歧视待遇等几个方面。
3.综合拨款法案的实证研究
综合拨款法案作为一项直接涉及TRIPS协定商标注册义务的WTO争端解决案例,无疑对研究与TRIPS协定下商标注册制度相关义务内涵的动态发展以及义务履行的保障机制提供了有益的实证研究素材。本章选择了该案中涉及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A(1)、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以及TRIPS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原则的争议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在梳理了诉讼各方观点的基础上并进行概要评析,并通过此案对TRIPS协定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践发展及影响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价。
4.以TRIPS协定为视角研究中国商标注册制的度完善
为加入WTO中国通过立法修改完善了商标注册制度,基本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但是通过比对,仍能发现存在一些问题,既存在超出义务要求的履行,也存在抵触义务的问题。小编认为应当严格履行TRIPS协定义务,消除抵触之处,并对超出TRIPS协定义务标准的内容进行调整,符合中国实际承担义务的能力,还要善于利用TRIPS协定下的例外条款。在此基础上,小编建议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以TRIPS协定义务履行为研究视角,根据中国国情,结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对不符合义务之处进行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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