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1)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基本理论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句后半句规定“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的条件”。这说明标记如无固有的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TRIPS协定允许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也就是成员可以认定不具有固有区分功能的商标通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从而符合注册的要求。 历史上,在英国法院首先允许商标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认定之后,也被美国所法院采纳,TRIPS协定的这一表述就是源于美国商标法蓝哈姆法(Lanham Act)的立法内容,(如美国蓝哈姆法第1052节(f)款中规定:Trademarks registrable on the principal register;con-current registration.......(f)Except as expressly excluded in subsections(a),(b),(c),(d),(e) (3),and(e) (5)of this section,nothing herein shall prevent the registration of a mark used by the applicant whichhas become distinctive of the applicant's goods in com)反映了美国商标法中的第二含义理论。(第二含义是指有些本来不可以取得注册的文字或图形,因其反映的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一般功能、主要原料或产地等,但该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经不会再给消费者提示商品名称、功能、原料等,而是使人直接与该商品的特别来源相联系,则可以获得注册,从而获得商标权。参见郑成思. 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