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要求商标应当具有区分功能,也就是应具有显著性。学者一般认为这是从功能的角度对商标进行了统一界定。(这一界定表述与布鲁塞尔文本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相一致,而主席草案中的商标界定方式被放弃则说明谈判者试图淡化对商标进行的统一定义。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 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12)由于TRIPS协定之前WIPO所管理的各项跨国商标注册条约均未出现商标的专门界定,因此TRIPS协定的这一界定也是跨国商标注册条约发展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