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的方式 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四款并未就公布方式予以明确规定。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二条规定,商标主管当局必须定期向公众提供商标公布服务,应当将注册商标的复制品在官方期刊上公布。(巴黎公约第十二条“国家工业产权专门机构”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设立工业产权专门机构和向公众传递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中央机构。(2)该专门机构定期出版并且按时公布:(a)被授予专利的人的姓名和取得专利的发明的概要;(b)注册商标的复制品。)按照这一要求,通常公布的做法是在官方期刊或报纸上公布待注册商标的信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与普及,目前一些国家采取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布的方式,这种方式也应符合TRIPS协定的义务要求。 (二)公布的时间 从公布时间上看,TRIPS协定允许成员采取两种选择方式。一种是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之后至给予注册之前对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布;另一种是在商标获得注册之后迅速公布。 注册之后的公布必须迅速。何谓迅速(promptly),TRIPS协定未具体规定。在TRIPS协定谈判过程中,美国代表曾提出“必须在合理的六个月内予以公布,目的是减少对消费者产生的不利影响以及允许迅速的异议”。( 针对这一问题,美国谈判代表提出商标必须在接受申请后6个月内予以公布,目的是减少对消费者以及相关主体的不利影响,并允许相关利益人能够迅速提出异议。Nuno Pires de Carvalho. TheTrips Regime of Trademark and Design[M].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2006:254)但是这一提议遭到其他代表的反对,由于对限制时间存在分歧,最终文本只表述为“迅速”要求。原则上,迅速的确定应当根据各成员的国内法以及实践做法。但是从词义上理解,迅速本身意味着不应当存在不合理的推迟或迟延,能够保证商标相关利益人以及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