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认为,商标注册制度具有明显的公权特征,既是商标所有人私权利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克服商标私权滥用维护各方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维护公共利益是设立商标注册拒绝制度的基本原因。传统上,商标注册拒绝主要是基于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利影响,主要涉及到消费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些理由主要是出于维护商标显著性的利益,保护在先使用的利益,即使为维护社会秩序,也倾向于保护消费者利益,防止上当受骗。 但是本案中,美国以TRIPS协定第十五条第二款为突破口,以所有权措施为法律理由,将其经济与政治政策纳入到商标注册拒绝的理由之内,尽管获得了争端解决机构的支持获得了合法性,但是从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发展的角度看,这也实际上为获得跨国商标同样注册设置了更多不可知的障碍,不利于维护商标所有权人的私权利益,也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也背离了以公共秩序保护拒绝商标注册的实质意义。本案也进一步说明国内政治因素对跨国商标注册协调制度产生的影响。本案产生的原因是美国试图维持对于古巴的制裁与禁运,这说明政治因素是实现跨国商标同样注册的重要障碍(Donald R. Dinan. An Analysis of the United States - Cuba“'HAVANA CLUB' Case before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J]. Fordham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3,January:338.),也再一次体现了主权的地域性仍然是跨国商标注册国际协调难以逾越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