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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协定中商标公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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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第二章与第三章对中国商标注册的申请、审核程序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注册步骤分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与商标注册的审核两项基本步骤。在商标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按类申请,并适用申请在先原则及优先权制度,按照申请自愿原则,在没有申请冲突的情况下,商标注册的申请权属于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审核阶段,商标局首先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内容涉及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商品分类、申请代理等。之后进行实质审查,内容包括商标构成要素、与在先注册或注册申请商标的冲突性、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抢注等方面。如果没有,则初步审定,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予以核准注册。如果实质审查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申请人不服,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如对复审决定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进行司法审查。此外,为了保证获得注册的商标的合法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第五章还规定了注册商标因无效撤销的裁决制度,包括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第三人的请求裁定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以下仅就TRIPS协定中的相关程序义务要求进行比较:
(一)公告制度
1.公告程序立法
现行商标法规定了两次商标公告,一是初步审定之后,二是获得注册的公布。
(1)初步审定后的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又对此做了
更为具体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依照商标法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或者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初步审定公告的时间在初步审定之后,公告的形式主要是在《商标公告》期刊上公布。公告表明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公布后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不予公布公告则表明不符合规定予以驳回。
(2)获得注册后的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与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获得注册的商标进行公告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当事人在初步审定后公告期内无异议获得注册而公告,另一种是由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并给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2.符合TRIPS协定义务要求
根据TRIPS协定要求,成员应对商标给予公告,公告应当迅速。中国符合TRIPS协定规定的给予商标注册公告的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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