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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集团与滨河集团商标侵权案专题研讨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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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访网
历时六年,五粮液集团与甘肃滨河集团之间的商标侵权案终于有了结果,五粮液在经历一审、二审败诉后最终胜诉。
经最高法再审判决,滨河集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或突出标有“九粮液”“九粮春”文字的白酒商品,并向五粮液集团支付赔偿金共计900万元。
不过,这一判决结果在网络舆论中引起了热议,也存在争议,有的网友支持五粮液,也有网友替九粮液“打抱不平”。
为此,中访网、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财媒智库于2019年8月16日在蓉城联合主办并开展了“五粮液与九粮液商标侵权案专题研讨会”。
在此次研讨会上,主办单位有幸邀请到了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邬红旗观摩监督并提供专业看法。会议现场,专业律师与资深媒体人士进行了“头脑风暴”,不同思想碰撞出了五彩斑斓的火花。
四川省律协公益委员会副主任、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懿邈律师主持会议并发言。首先,张懿邈介绍了滨河集团的背景,“滨河集团属于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相结合的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授予了滨河集团几个知识产权的商标”。
作为一个品酒且懂酒的人,张懿邈站在个人消费者的角度认为,“作为对酒熟悉的消费者来说,对酒品牌的区分能力是强于一般人群的。九粮液的包装与五粮液也完全不同,是不容易产生混淆的,所以一审、二审时判决五粮液败诉的依据可能与此相关”。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公司治理法律事务部主任黄敏强调,由于参与讨论人员无法直接查阅证据、判决书,所以发言不能代表律师和律师这个行业的定性分析。
黄敏认为,“九粮液这个商标存在瑕疵是在审判中的一个固定事实,单纯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最高院的审判是有依据的。虽然滨河集团注册了‘滨河九粮液’等一系列的商标,但五粮液集团注册的商标滨河集团同样也在申请注册,并被驳回;再者,‘滨河九粮液’注册的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的有差异的,刻意弱化了‘滨河’二字,而突出了‘九粮液’”。
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京师律师学院四川省分院秘书长樊刚从不同角度对此事发表看法,他认为“滨河九粮春注册的时间是在2002年左右,其实是早于五粮春的,但后来五粮春成为驰名商标,那么诉讼可能是出于保护驰名商标,起到规范市场的作用”,他站在个人角度上说到,“九粮春和五粮春两个商标并行了二十年,此前都无任何纠纷,那为何五粮液集团在六年前突然起诉了滨河集团呢?或许是存在其他因素”。
其实,除了九粮液之外,市面上还存在着诸如三粮液、六粮液等商品,资深媒体人王忠明表示存在即有一定的道理,“当今整个中国白酒市场存在着品牌认知,消费者能够区分自己要买的酒。白酒行业是一个大的行业,而不只是几个大的品牌,五粮液作为白酒行业的‘领头人’需要多些宽容,容许品牌竞争发展,引领整个行业共同进步”。
财媒智库上市企业经营策略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杰通过分析企业财报得出以下结论,“从当地税务局提取的数据来看,滨河集团其实处于亏损状态,没有通过九粮液等实际产品盈利,而五粮液集团营收已经超过400亿元,业绩增长速度稳定,并未受到影响”。
作为财经媒体人,北大博雅教育研究院研究员、中访网团委书记蔡晓林谈到,“五粮液做的有点‘过’,九粮液的‘九’是有依据的,源于其自主研发的九粮九轮酿制工艺,且滨河集团已经将该酿制工艺向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九粮香型白酒’生产企业标准,并非所谓的‘傍名牌’”,在他看来,五粮液的胜诉有些牵强,不过按照目前的商标法,对滨河九粮液是不利的,“所以在这方面,离不开民间的独立声音和理性探讨”。
西部法制报资深记者梁勤侠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此次案件是行业间的一次竞争‘厮杀’,可能释放了我国酒行业中的小品牌将会被有实力的大品牌淘汰这样一个信号,商标之争的背后其实是资源之争”。
研讨会的最后,邬红旗做了总结发言,“大家从各个角度理智发言,都说得很有道理,这个案子审了两年,我国一般是二审制,此案是二审再审到终审,说明审判过程是非常严谨的,判决结果是充分有理有据的”。
社会需要不同的声音,一次理性探讨助于对社会产生深刻认识,相信此次研讨会能让不少网友和消费者产生深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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