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保护要求与商标功能演进相适应,都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段的产物。从17世纪初叶开始,英国通过普通法独创的“假冒诉讼”(action for passing o)对商标权人(在先使用者)提供保护。一般认为,近代意义的商标权保护最早可追溯到1618年英国一布商因另一布商假冒其标识提起诉讼并获支持的案例;1842年的 Perry v. Truefitt-一案则奠定了英国现代假冒诉讼”的基础,该案对“假冒诉讼”原则性陈述被广泛接受,即“一个人不得在假冒他人的商品的情况下销售自己的商品;它不能被允许进行如此的欺骗,也不允许采取达到此种目的的手段。因此,它不能被允许使用能够引起购买者相信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他人所制造的姓名标记、文字或者其他标示”,即任何人均无权将自己商品表述为他人商品,否则将导致商品或服务来源上的混淆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这也是现代商标权保护的本质所在。之后“假冒诉讼”成为专门用于保护商标或商号上财产权的诉因主要针对两类情形:一是被告的交易方式可能导致公众相信其商品或服务是原告的商品或服务,二是被告通过使用与原告极为近似的标志、商号或包装装潢,暗示其商品是原告的商品。后来,“假冒诉讼”也被用于保护商誉。当然,“假冒诉讼”的前提是原告享有争议商标或商号的专有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