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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予他人的在先权利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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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谓商标法上的在先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获得的其客体具备商标构成要素的各项民事权利的总称。这些权利通常包括著作权姓名权、外观设计专利权、肖像权、域名权、商号权等。法律维护在先权利,是为了确保商标权的基础具有正当性。
商标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与他人已取得的权利相冲突。例如,“泻停封”牌止泻药、“流得滑”牌字迹涂改液、“膨立圆”牌丰乳霜、“王小鸭”牌羽绒服、“爱戴”牌安全套等,这类明显摹仿公众人物姓名的商标有损害他人的姓名权,可能引发侵权纠纷,往往难以获得商标局的核准注册,即使巳经注册,也可能被撤销。
因此,企业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尊重他人的合法利益,注意避免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注意不要抄袭、复制和摹仿他人有在先权的文字、图形,否则,通过这种形式获得的商标不但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而且还存在承担侵权的法律风险,既浪费了人力、财力,也浪费了适当运用商标战略开拓市场的时间。如果涉及他人在先权利,比如利用已有的作品作为商标注册的,应当事先取得权利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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