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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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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认定作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两大认定途径之一,在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创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什么情况下可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可向哪些法院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要遵循什么原则和程序?目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哪些问题?其发展趋势如何?这些都是企业创建驰名商标的过程中应予关注的。
所谓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指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扩张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作出的认定。
司法认定的特征是
1.认定的主体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司法认定的主体必然是司法机关即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法院。相对于行政认定中认定主体只有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两个主体而言,司法认定的主体范围比较广泛。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6日)下发之前,司法认定的主体包括所有有权审理商标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和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该通知下发后,则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所有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在通知下发前后司法认定主体范围有了极大的缩减,但在数量上仍然大大超过行政认定主体。
2.认定的时间为事后被动认定。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当事人不提起诉法院即无权审理,也无从对纠纷作出裁决,因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然是在商标权被侵害、商标权人提起诉讼后的被动认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在我国起始于行政认定,由于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因而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在操作上或者说理论上均不存在问题,仅仅是制度的选择上需要考虑何种认定方式更适于驰名商标的本质,更适于对驰名商标提供恰当的保护。事实上,我国曾经实施过主动的批量性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但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已经全面实施了被动的个案认定。
3.司法认定在性质上属于事实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在商标权人主张扩张商标权保护范围的具体个案中的事实问题,是法院裁判特定商标是否适用扩张保护的前提,如认定已经是驰名商标,则注册商标权人主张的跨类保护”或者未注册商标权人主张的给予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的请求能够成立,相应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如涉案商标的公众知晓程度还未达到驰名的程度,则扩张保护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驰名商标的认定仅仅是裁判据以作出的事实基础,需要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商标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举证证明涉讼商标驰名的事实。
4.司法认定的效力只及于个案。如前所述,司法认定属于事实认定,并非是法院作出的司法裁决。并且,它也仅仅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作出的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诉讼技巧掌握难免对司法认定有影响,因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效力也仅局限于本案。当然,如果对已经司法认定或者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没有异议的,可以不再作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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