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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程序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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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对诉讼请求的逐一回应。在司法实践中,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告通常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一项独立诉讼请求提出,对此,法院在判决书如何表述涉讼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①将认定某商标为驰名商标写入判决主文,如武汉、淄博等地法院的判决;②在判决说理部分表示对原告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在判决主文中并未提及,如桂林市的判决;③在判决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提及,但在判决主文驳回原告提出的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如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兰州中级人民法院、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判决;④对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理睬,既不支持亦不驳斥,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无论判决书撰写的差异如何,法院取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理由在杜邦案件中已经阐述得非常清楚:这是案件的事实问题,属于法院审理中应予以查明的案件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法院有权独立对涉讼商标驰名与否作出认定,而不必等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因而学界和司法界的共识是,对达到驰名度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依法给予特别保护的前提事实,属于案件事实认定范畴。法院需要综合方方面面的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来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一司法认定是法院进行司法裁判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个步骤或环节,是决定是否适用驰名商标相关规则给予涉讼商标特别保护的事实依据,因而在判决主文中所涉及的是对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相应责任的表述,而认定驰名与否的行文,不宜在判决主文中出现,毕竟纯粹的商标驰名与否的争议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涉讼商标权是否被侵权才是纠纷所在。换言之,判决书中涉及的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在判决书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作出,不适宜在主文中支持原告的驰名商标认定的诉讼请求,而宜对独立的驰名商标认定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因而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如果涉及商标权扩张保护的诉讼请求的支持或驳回的,则在案件二审的审理中依然可能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其认定程序仍遵循上述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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