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强化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成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过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内蒙小肥羊酒店的“小肥羊”未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并获得相应保护是一个典型案例。内蒙小肥羊酒店于1999年9月13日成立,同年12月14日,该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交了“小肥羊”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以所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了申请。商标法修改后,该公司以该商标已经在使用的过程中获得了显著性为由,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2月14日,“小肥羊”商标获得了初审公告。此后,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一些企业对此提出异议。2004年11月12日,内蒙古“小肥羊”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业又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裁定其异议不成立,准予内蒙古小肥羊核准注册。西安小肥羊公司等企业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06年5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的第3043501号“小肥羊 LITTLE SHEEP及图商标注册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