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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与企业名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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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与企业名称
关于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冲突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两方面的情况。一方面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的企业名称冲突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通过商标注册异议程序、撤销程序解决。另一方面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把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欺骗或者误导公众,损害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出了一系列努力。
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冲突问题自1996年起便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重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H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1998年6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就上述条款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作出答复,明确:
一、“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是指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的,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企业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一般来说,将驰名商标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使用,应判定为可能引起误认;在判定将驰名商标作为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使用是否‘可能引起公众误认’时,则应综合考虑商标的独创性及驰名程度等因素”。
二、“两年内’,应自驰名商标所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遭到侵犯之日起计算。
三、“对驰名商标认定前已经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登记的,驰名商标认定后,其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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