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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行政案件的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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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也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在现实生活中,由于驰名商标对企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侵害企业驰名商标权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侵权的方式与手段也多种多样,如:假冒、仿冒驰名商标、以驰名商标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以驰名商标字母作为域名,等等。对上述侵权行为,除相关国家机关应予以严厉打击之外,企业自身也应釆取多种手段进行应对。这种应对应该是全方位的,既包括事前的应对,也包括事后的应对;既包括行政手段的应对,也包括司法手段的应对;既包括对国内侵权的应对,也包括对涉外侵权的应对。只有建立全方位的维权网络,采取多种维权措施,才可能多管齐下,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手段主要有行政查处、商标异议、商标争议、商标复审等四种形式。但是这四种形式适用的时间是不同的。
行政查处: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在任何时候,注册前或注册后发现有侵犯其专用权的行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要求进行查处。商标异议:商标异议是在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商标在注册阶段使用的维权手段时间是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争议:如果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发现有注册商标侵犯其专用权,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商标争议,由于国家对驰名商标实行特别保护,因此对于恶意注册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驰名商标专用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起商标争议。商标复审:商标复审基本是作为商标争议、商标异议的救济手段使用的。
这四种手段在运用过程中各有利弊,但综合衡量各种因素,对于驰名商标专用权人而言,较为有利的是商标异议。因为商标异议提出的时间是涉嫌侵权商标注册之前,一旦异议成功,则可以彻底地断绝其侵权的可能性当商标注册成功之后,无论是提出争议还是复审,在实质上都等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需要对其原来做出的行政行为重新审查,因此,除非有非常确定的证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会轻易地否定自己做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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