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的“严格来源规则”,商标应当是商品、服务来源的准确标识“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代表着使用该商标的相关商品、服务的唯一物理来源。”但是,传统的“严格来源规则”明显无法跟上时代的发展。一方面,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早已经冲破了地域界线,大量国际资本涌入他国进行投资设厂,商标专用权的许可贸易规模巨大。另一方面,科技的迅速发展不断降低交易的成本,通信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网络的普及使得消费者的购物方式发生着巨大的变化,通过网络搜索商品、购买商品成为一种时尚。“严格来源规则”忽视了商业的发展与转型,仍然将对商标的保护局限于狭小的地域范围和简单的生产经营模式,使得商标根本无法发挥其全部价值。 正是基于此,在20世纪前20年,为了迎合实践发展的需要,“严格来源规则”被修正,产生了“来源不明规则”。根据这一理论,为了具备保护资格,一个商标需要指定一个单一的来源,尽管该来源可能是不明确的。1946年制定的《兰汉姆法案》采纳了这一观点,在解释商标标示来源功能时,选择了“单一的尽管来源不确定”的表述,并没有要求商标必须准确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应当说消费者都希望使用相同商标的所有商品都来源于一个单一的来源,尽管该来源可能是不明确的甚至是不为人所知晓的。在 MastercraftersClock Radio Co v Vacheron Constantin-Le Coultre Watches, Inc一案中,弗兰克法官就明确地指出:“消费者是否知道谁是来源并不重要。”因此,对于购买者来说,通过商标去识别“来源”时没有必要一定要知道该商品的生产者具体是谁,生产的厂址在世界的哪个角落。并且除了第一次购买之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实际上并不关心、也没有兴趣知道具体的生产者是谁,它的厂址在哪里。“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的来源是不明确的。但是购买者有权假定,使用相同商标的所有商品以某种方式与单一的、不明确的来源是存在联系的,或者是由该单一不明确来源发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