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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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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私权论是目前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学说,而这一学说的一个主要的依据来自 TRIPS协定的序言。在序言中有这样一句话:“ Recognizing that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private rights”,国内主流观点将其翻译为“认识到知识产权为私权”,并基于此认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私权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性质”。实际上,序言中还提及“认识到各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基本公共政策目标,包括发展目标和技术目标”,那么能否因此得出知识产权是公权的结论呢?
小编认为,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私权,强调它是一种与公权相对立的权利是与事实不一致的,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与政府、法律保持着密切联系,依赖于国家强有力的保护和管理。“乌拉圭回合是与众不同的,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这些新议题的进程几乎都是由私人部门,特别是美国一些商业团体所驱使。”而 TRIPS协定也成为借助私人力量扩展知识产权所有者权利,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成功范例。有学者甚至认为,“ TRIPS协定中的要求体现了美国以知识为基础的行业私人部门行动者的巨大胜利。……私人行动者联合在一起,发挥他们的影响力有效限制了主权国家和独立公司的选择权,为那些成功争取到多边支持使用强硬的全球知识产权手段的公司提供了更大的机会”。在 TRIPS协定拟定的谈判过程中,发达国家试图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维护知识产权私有而发展中国家却反对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专有化和排他性,以便于他人实施,而最终达成的协议自然是有利于以美国、西欧等知识产权净输出国,至少美国的高科技跨国公司对 TRIPS协定的签署是非常满意的。
对于将“ Private Right”翻译成“私权”,有学者从语义学的角度出发,指出可能对译词不应仅限于“私权”,翻译为“私权”更多的是我国学者的一种学术选择,“私权”这一符号隐含了可以优先于政治国家等难以被知识产权实践认可的潜台词。
TRIPS协定的目的性与传统的私权理念并不一致。正如 TRIPS协定的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言,该协定的目的就在于为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提供制度平台,解决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争端和技术壁垒,因而对于知识产权的叙述从来都是将其作为实现目标的工具使用的,而不是为了阐释知识产权的私权理念。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理解是建立在鼓励和保护技术创新这一目标之上的。正因为如此,在强调了“知识产权是私权”之后, TRIPS协定序言马上提到了“技术的目标”,知识产权作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上位概念,是 TRIPS协定总则部分的核心概念,正是在它的统领之下,才可能确立全球统一的保护标准,并强化成员国的保护义务和救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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