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案件中,单独字母或数字被视为没有显著性特征。这是因为消费者无法假定该标识指明某一个特殊的来源。在 Caterham Car Sales vCoachworks' s Application Numeral案件中法官就认为数字不具有可登记性册单个字母a为共同体商标,使用在含有酒精的饮料、红酒、气泡酒等商品上。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的审查员和上诉委员会均未支持该项申请。他们认为该申请仅仅是一个没有任何图形修饰的希腊小写字母,希腊语种的消费者不会把它当作标识商品来源的标志。上诉委员会甚至还认为,相关公众有可能把这个字母误认为是产品质量、型号或是品种的某种标记。 borco公司不服,上诉至欧共体法院,欧共体法院认为协调局对于该商标的显著性并未作尽职审查,案件应发回重审。协调局向欧共体法院的提起上诉,并引用了欧共体法院在先判例抗辩指出:首先,既然对于立体商标的审查,在缺乏相关图形和文字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能将该图形与商品的来源相联系,那么,单个字母商标亦是如此,在缺乏有关图形的情况下,消费者不能把它与商品的来源联系在一起;其次,在判定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时,不一定要结合使用商标的商品作全面审查并举证证明显著性的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