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汉姆法案》对商标注册规定了严格的使用要求,只有提交了在商业中实际使用的证据,申请商标才能被核准注册。潜在的商标所有人在获得可靠的商标之前必须通过使用来建立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联系。因此,商标使用被认为是“商标所有人必须付出的高昂代价”。在美国的商标法中,“在商业中使用”( Use inCommerce)与“在贸易中使用”( Use in Trade)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分。前者是指由国会管理的州际贸易、进出口贸易,或者是与印第安部落之间的贸易活动;而后者还包括位于一州之内的贸易活动。不过,在商标所有人的推动下,美国商标法上的使用要求已被大大削弱。一方面,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院对于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已经降低了要求,“在工业界和商标协会的压力下,各种形式的?象征性’使用不断涌现并逐渐被专利商标局接受”。另一方面,商业中使用成为非实质性的司法与程序性要求。早在《兰汉姆法案》制定之初美国联邦法院就认为,最低限度的州际贸易活动也足以引发宪法贸易条款的司法管辖,该原则也被各级法院适用于商标案件中。但是,在商标权利的维持方面,美国坚持了较为严格的“真实使用”标准。